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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爭議三大重點 變從量為從價成業界共識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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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資源稅改革的時間表已經敲定。

  近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資源稅改革將在“十二五”期間全面鋪開。

  “儘管謝部長並沒有進一步披露此次改革的內容,但根據財政部在2010年的工作要點來看,所謂全面改革,可能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內容:改變徵收方式,提高稅率和拓展稅目範圍。” 一位接近財政部的專家對本報透露。

  據他表示,目前,比較確定的是徵收方式的改變,至於新稅率的確定和新稅目的擴大,由於在技術上牽涉範圍甚廣,目前還未確定。

  改革時機

  “資源稅改革的影響和意義,要遠遠大於環境稅改革。”

  儘管資源稅改革醞釀多年,已如“在弦之箭”,但不少業內人士還是對這項改革在“十二五”期間能否推行表示疑慮。

  本報記者了解到,關於資源稅改革的提議從2004年起步,但六年下來,反對者都以時機不當為由,反對全面改革,導致改革計劃未能全面展開。

  “這種時機論我認為不成立,”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記者強調,“最重要的是要平衡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

  他指出,這種時機論很有市場,“比如現在熱議的環境稅改革,和資源稅改革一樣。不少反對者就以現在正值通脹為由,反對推行環境稅。但是問題在於,如果真是考慮對價格的影響,那麼為什麼之前沒有通脹的時候,不推行改革呢?”

  “資源稅改革的影響和意義,要遠遠大於環境稅改革。資源稅改革體現的是前端治理的思路,而環境稅反映的是末端治理的理念。”一位長期關注資源稅的環保專家對記者分析,“如果在前端提高資源的價格,可以迫使企業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這樣既能節約污染物控制的成本,也可以從源頭解決污染物協同控制的難題。”

  改革重點

  由“從量計徵”變為“從價計徵”,已基本成為業界共識。

  現行的資源稅徵收依據,主要體現在1993 年年底國務院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確定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七種資源産品的徵稅範圍,提出了按照資源産品的銷售量徵稅,併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差別化的適用稅率。

  但這一規定存在稅目範圍過窄、徵收方式不科學、稅負較低、稅款歸屬不合理等諸多問題,因此改革呼籲持續不斷。

  其間,也有一些局部的改革。如2004年和2005年先後對5省區和12省市區煤炭資源稅單位稅額進行了調整,並在2006年開徵了石油特別收益金;2010年6月1日起,又啟動了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

  “但這些改革只是局部改革,未能觸動資源稅改革的整體問題。因此,進一步改革非常必要。”林伯強對本報表示。

  在整體改革上,首先是改革徵收方式,由“從量計徵”變為“從價計徵”,已基本成為業界共識。這種改變,主要是基於某些資源産品如石油價格不斷翻番,而資源稅按照“從量計徵”的方式,無法體現出資源的稀缺性和資源市場價格的變化。

  不過,也有人對這種變革存有異議,認為變革方向應為上述兩種徵收方式的結合。“這要看這種資源産品的價格是不是比較穩定的,如果比較穩定的話,確定合適的稅率,按照從量計徵的方式也並無不當。” 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稅收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員許文對本報分析。

  第二個改革重點是稅目。學者認為,一次性將所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徵稅範圍,改革的力度過大,實際操作複雜。“土地、水和森林資源的稀缺性已經得到社會公認,而且各國有成熟通例可以借鑒,因此將他們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既必要也可行。”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海峰對記者説。

  但許文認為上述觀點過於理想。據其透露,在近期改革中,新增上述稅目的難度很大,稅目增加會十分有限,具體增加哪些稅目尚未確定。

  和稅目相比,提高稅率的改革難度會更大。難度一方面源於技術層面,提高稅率,多高才算合適?不僅有該稅率與該稅目下的其他稅費之間的平衡問題,還要綜合考慮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難度的另一方面來自某些能源産品價格的非市場化。現在流傳的方案,是要將資源稅的徵收比例提高到煤炭銷售價格的10%,而現有的徵收方案,其稅負比例僅為價格的1%左右。

  “這讓煤炭企業壓力很大,煤炭企業增加的這部分成本,在現有的市場煤計劃電價的體制下,無法轉嫁。”一位煤炭行業的從業人員如此分析來自企業的阻力。

  在稅率確定原則上,鄧海峰建議,適當提高稅率標準,宜採取浮動稅率,“由中央確定某個資源品種的稅率範圍,由地方政府在該範圍內確定具體的徵收標準。”

  此外,資源稅歸屬也亟待改革。“現行資源稅,根據分稅制的規定,名義上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但實際上除了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其它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許文介紹。

  鄧海峰認為,這不利於中央對地方資源開發的宏觀調控,應改為共享稅,確定分成比例時以地方優先為原則。

  他還建議,對承擔著環境污染造成的重大損失,以及治理環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資的資源輸出地,在提高資源稅比例的同時,應以生態補償制度予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