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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嚴管信用債 銀行信貸再承壓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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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消息稱,銀監會創新部已向各主承銷商業銀行下發《加強商業銀行信用債承銷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擬將商業銀行主承銷的信用債規模納入銀行客戶授信額度,並相應計提風險資本,同時要求銀行將被動持有的債券納入專戶,並增加其風險權重。

  對此,專家表示,此舉是銀監會出於謹慎的考慮,或將壓縮社會整體的信用擴張規模。

  提高被動持有債券風險權重

  “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在承銷信用債建立承銷風險處置預案,對“被動持有”(即發行不成功而被動持有)的債券的期限、風險權重、後續管理等都做出了詳細的管理規定。要求對其設置專戶管理,不得將此類債券轉移至債券交易/投資部門(賬戶);該專戶計入交易賬戶管理,按照市場風險管理相關監管要求管理並計提相應資本,同時納入杠桿率及集中度的計算。凡進入該專戶的債券,風險權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50%。

  興業銀行資深經濟學家魯政委解釋稱,這是為了避免一家銀行持有一家企業過多的債務,避免風險過度集中,與銀監會集中度管理的原則是一致的。

  此外,為防止商業銀行為保證發行成功而過度投資與本行所承銷的債券及其流動性,銀監會設定所承銷債券的最高投資比例不超過當只債券發行的30%;對被動持有債券的最長持有期限不超過承銷期結束後的六個月,並應主要通過二級市場向本機構以外的市場參與者出售。

  銀監會相關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上述通知只是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到最後形成真正的條文還有一段時間,而且最後還可能做一些修改。

  國信證券一位銀行業分析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舉符合市場預期。目前整體的監管趨勢很明確,就是依照巴塞爾協議Ⅲ的規定,全球整體的趨勢都是增強風險預警,增強風險資本前期的計提。

  魯政委則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承銷信用債計提風險資本是舊有規定,“凡是有信用風險的東西,都要計提風險資本,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就是這樣規定的,銀行也在這麼執行。”他認為,信用債本來就應該納入信用額度的總控,避免一家主體過度借債,釀成風險,銀監會的這個規定是合理的,據他了解,以前不少商業銀行也這麼做,銀監會可能是擔心銀行在將信用債規模納入銀行客戶授信額度這方面做得不夠及時、不夠到位,“有些銀行就是事前把信貸和信用債分開,事後才依據額度控制做調整,銀監會希望事前就把兩者納入統一的額度控制,希望銀行做得更到位。”

  或將壓縮市場整體融資規模

  如果徵求意見稿成為正式規定,無疑將對銀行信貸産生一定影響,銀行也將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權衡。

  上述國信分析師就認為,銀監會此規定將影響到股市整體的走勢,對銀行信貸、信用債發行都會有限制,她認為,放貸是銀行更好的選擇,因為 “銀行議價能力上升得比較快,信用債風險還是挺大的。”

  而魯政委告訴記者,此規定對銀行的影響應該不大,雖然放貸收益高,但是債券流動性好,而且不進入存貸比的計算。

  某股份制銀行投行部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此舉表明銀監會加強監管,提高被動持有債券風險權重,會擠壓資本充足率,將變相壓縮銀行信貸規模。據他介紹,銀行貸款的規模、債券的規模銀監會都有相應的規定,從總量來講,銀行的杠桿變小,將壓縮整個市場信用擴張的規模。至於銀行會不會因此壓縮信用債的規模,他表示“這個很難説,個體的差異很大,但是從銀行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的角度考慮,銀行會更多做信用債承銷。”他還表示,被動持有債券的佔比並不大,之所以提高被動持有債券風險權重,是因為被動持有表明此債券風險高,難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