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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號文件開啟人民幣境外直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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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公佈,人民幣國際化再下一城

  每經記者 李靜瑕 發自北京

  2009年7月 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5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境外試點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

  2010年6月22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範圍擴大到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境外地域擴展至全球。

  2010年10月 新疆啟動跨境貿易與投資的人民幣結算試點。

  2011年1月 溫州發佈《溫州市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方案》,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年度總額不超過2億美元。

  2011年1月13日 中國銀行位於美國紐約的分行已開展針對美國客戶的人民幣交易業務,允許美國的公司和個人通過在該行的賬戶買賣人民幣。

  2011年1月13日 央行發佈《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新年伊始,人民幣邁向國際化的步點驟然加快。

  昨日(1月13日),央行新年1號文件公佈實施《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啟動人民幣境外直投試點。

  同一天,中國銀行位於美國紐約的分行開展了針對美國客戶的人民幣交易業務。

  而在一週前,溫州獲准國內首家試點個人境外直接投資。

  從2009年7月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以來的一年半時間內,人民幣跨越了境外結算貨幣到投資貨幣的重要階段。

  撕開資本項目開放口子

  《辦法》支持境內機構,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其中,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註冊的非金融企業。

  “該辦法是推動人民幣國際化,讓人民幣走出去的相關法規中重要的一項。可以説也為資本項目開放撕開了一道口子。”丁志傑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不久前,央行行長周小川曾表示,“以直接投資便利化為出發點,率先實現直接投資基本可兌換”。

  “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速度是超出預期的,可以這麼説,在剛剛啟動試點的時候,並沒有想到人民幣走出去的規模經過將近兩年的時間會以千億計算。”丁志傑表示。

  招商銀行宏觀與策略分析師徐彪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人民幣國際化與資本項目放開是一對雙胞胎,其中一個步子邁得快,另外一個也會邁得越快。此辦法的實施,實際上也是我國人民幣走出去的一大步。

  “國內資本項目的開放,主要有兩種渠道,首先是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在境外進行投資。這就是溫州試點的方式,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進行境外投資;另外一種渠道就是境外直接人民幣投資,這就是辦法所規定的類型。”徐彪分析表示,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快,資本項目下開放的腳步也會隨之而加快。

  人民幣回流渠道需看準時機

  該辦法的實施,讓業界看到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已經由最初的貿易結算走向了直接投資。

  “這個試點的推廣,前提還是要境外的國家或者企業能夠接受人民幣。現在這個時點上面,容量是比較小的。未來來看,人民幣的境外需求會越來越大。”丁志傑分析。

  徐彪也稱,初期試點的規模估計不會太大,這也取決於境外對人民幣的需求問題。“在人民幣走出去邁開步伐的同時,人民幣回流渠道的瓶頸也顯現出來。”

  他分析認為,境外的個人或者企業持有人民幣之後,是需要讓它起到貨幣的真正作用。首先就是可以購買商品,目前這一點可以做到。但是,對於貨幣的需求,還要有投資需求、價值的傳承與儲備需求等,可以購買投資産品,包括到中國。

  香港作為人民幣離岸市場的起點,也是內地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平臺和跳板。根據香港金管局提供的數據顯示,2008年與2009年,內地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總額分別為559億美元和565億美元,其中69%(即386億美元)和63%(即356億美元)是投資到香港或經由香港投資到全球各地。

  人民幣境外直投便利化

  上述辦法指出,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同時銀行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

  該辦法第七條中還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後,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境內機構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

  “前期費用原則上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15%,首先是在投資中可能有這樣一個程序,其次還是央行在為企業投資風險進行把控。除了一些大型央企在海外並購、股權投資等方面有足夠的經驗,剩下的企業都缺乏經驗,有個前期費用的標準控制,可以降低企業投資的風險。”丁志傑分析認為。

  不過對於特殊的情況,該辦法也表示“如確因境外並購等業務需要,前期費用超過15%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説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