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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傳真透玄機 限售股“非常”減持通道曝光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9日 0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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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機內緩緩地吐出了兩張薄薄的紙。

  去年11月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收到一份來自某地區地稅局內部人士發來的傳真,正是這份傳真,把限售股持有者、買賣信息仲介、接盤者、券商營業部、稅務部門之間的大小非減持利益鏈展現無遺。

  1億元可“省”650萬

  上述傳真文件指出了一個大小非持有者更“實惠”的減持方法:在按照正常政策減持之後,限售股持有者將獲得地方以各類名義返還的稅金。傳真件還透露,只要將股票轉移到西藏同信證券解禁,同樣一筆套現,就可以享受到隨之而來的優惠政策,這意味著限售股持有者們可獲得更多的收入。

  具體來説:“若客戶有1億市值的限售股,應繳納稅款為1億20%=2000萬,在我公司解禁的話,優惠獎勵為2000萬(40%-2%-5.5%)=2000萬32.5%=650萬,即為客戶省下650萬的稅款!”

  1億資金即可“省掉”650萬元,極富誘惑力的條件讓不少限售股持有者紛紛轉投政策優惠地,這就讓流失稅金的上述省地稅局人士憤懣不已。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這一切的由來,依託于上述傳真件所指的某地區關於限售股解禁的優惠政策,而這一政策隨即被同信證券據為己用,並由此找到了一片增加營收的“藍海”。

  據不完全統計,僅2010年11月份,同信證券拉薩北京中路營業部就接獲了ST星美(000892,收盤價5.53元)、南風股份(300004,收盤價53.20元)和金亞科技(300028,收盤價15.83元)等公司的減持交易,總成交額近1.82億元。

  在此之前,同信證券拉薩北京中路營業部雖在當地排名前列,然而在全國營業部排序中,無論交易額還是利潤,均不算前茅。不過,得益於當地出臺的減稅新政,同信證券拉薩北京中路營業部正試圖借助於優惠政策,吸引各地大小非前去減持。

  記者調查後還發現,與同信證券相似,國盛證券景德鎮新村東路營業部、國盛證券鷹潭勝利西路營業部、國泰君安鷹潭環城西路營業部、中信建投萍鄉建設東路營業部,去年都密集出現了大小非通過這些營業部的大宗交易平臺減持股份的案例。

  據萬德數據不完全統計,僅2010年11月2日、3日、4日、8日,天潤曲軸(002283,收盤價33.71元)董事劉昕就通過國盛證券鷹潭勝利西路營業部共計減持673.6萬股,套現約1.6億元。

  地稅部分暗藏玄機

  那麼國家對大小非所持限售股解禁是如何規定的?大小非為何要集中到同信證券、江西國盛證券等的營業部減持?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于2009年12月31日發出的 《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稅。

  《通知》中所指的限售股即為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此外,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也囊括其間。

  在2010年11月財政部等部門再次發出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收所得稅問題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中,進一步擴充了限售股所指的區間,包括了“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依法分割取得限售股”等。

  此後,刊載于中國政府網的《四部門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收個稅答問》中,則解釋“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徵收管理辦法。如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和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在另一種情況下,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和20%稅率,計算並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但事實上,各類規避政策仍層出不窮。“奧妙”之一在於大小非減持所繳稅收被分成國稅與地稅兩部分,在由地方政府收取的地稅部分中,地方政府具有絕對處置權,可將一部分稅收通過財政獎勵形式返還給大小非,這就吸引大小非不遠萬里,奔赴這些推出優惠政策的地方進行減持。

  記者通過知情人士獲得的一份江西省吉安市 《關於鼓勵個人在吉安市轄區內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獎勵辦法(試行)》顯示,納稅人分為“基本獎勵”和“在吉安市轄區內的投資獎勵”,其中“基本獎勵”規定:按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扣除中央分成和省集中部分以及代扣代繳手續費部分)的80%獎勵給納稅人;對“在吉安市轄區內的投資獎勵”,則根據納稅人所得基本獎勵用在吉安市轄區內投資置業額佔基本獎勵的比重,乘以10%確定獎勵系數,按個人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乘以系數再獎勵給納稅人。

  甚至對於其中為雙方介紹的中間人,這份2010年7月21日印發的獎勵辦法也明確 “介紹他人來我市轉讓了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單位和個人,按個人所得稅實得部分的5%給予獎勵”。

  而獎勵資金的方法也頗為迅速,該獎勵辦法稱,自納稅人稅款清算入庫之日起,吉安市地稅局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吉安市財政局在4個工作日內兌現獎勵。

  顯然,先通過正常的手續交付稅費,然後再以種種名義返還各地“慕名而來”的限售股擁有者,已經成為個別地方政府收取稅費、謀求地方利益的一種“生財之道”;而當地券商營業部也利用這機會,招攬全國各地的大小非,提高交易量,增加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