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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召回啟示:汽車消費維權公權力應強勢介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7日 0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蓋世汽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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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完善是當前國內外各大汽車廠商規避責任最有力的説辭。歷史經驗表明,法律法規的健全過程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在這一段制度空白期或過渡期內,加強公權力對消費行為的保護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在2010年4月向251位浙江RAV4車主人均支付約300元的召回“補償”後,原以為借此息事寧人的豐田或許沒有想到“麻煩”遠未結束,而且新一輪的品牌危機正在醞釀成勢。

  近日,北京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的一席爆料將原本已經逐漸淡出公眾視線的豐田召回補償案件再度引起媒體關注。據該位負責人透露,一汽豐田有關人員近期曾到該部門通報了北京地區的豐田召回情況,並表示豐田在浙江地區的各項承諾全國適用。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將儘快督促豐田將這些措施(補償措施)全面鋪開。”

  從時間上看,豐田此次表露的“召回補償承諾全國適用” (去年4月豐田已作過類似承諾)的立場,離對浙江RAV4車主補償的時間跨度已過9個月之久,並且上述負責人提到的“督促”這一用詞令我們不禁想到豐田在中國對待這樣的召回補償仍存在拖遝之嫌。一方面這種時間拖延可以減弱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度,另一方面在拖延的這一期間仍有可能尋求其他途徑化解這場危機。而不管是賠償還是補償,一旦北京地區的車主繼浙江之後享受其補償待遇,一場更大規模的全國性召回補償不日將依序鋪開。處理不當,就將演化成豐田品牌的新一輪危機。

  我們發現,自始至終,豐田對浙江車主進行的賠償都刻意強調稱為“補償”。儘管這與賠償只是一字之差,但卻是對豐田召回的産品有無存在“過錯”在法律層面的一種定性。而在對交通費、誤工費等進行補償後,豐田並未對中國相關車主因剎車失靈導致交通事故而産生的財産損失和人生安全損害進行賠償,從這一點上看,我們可以清晰看到豐田在對待中國市場召回問題上的立場。

  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完善是當前國內外各大汽車廠商規避責任最有力的説辭。

  截至目前,豐田方面已向美國政府繳納近5000萬美元的罰金以及向其中一起被懷疑是由於駕駛雷克薩斯轎車過程中剎車失靈導致車禍而喪生的受害人家屬支付1000萬美元補償款。

  中國現有的的召回制度不具震懾力,汽車産品售後維權法規的不健全讓豐田在美國遭遇的困境沒有在中國上演。不過,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強硬表現,卻是豐田所萬萬沒有預料到的“撒手锏”。

  誠然,豐田所懼怕的不是對浙江RAV4車主區區數萬元的補償款,而是這種召回補償一旦打開先例就潛有全國範圍內群起效倣的危機,因此一汽豐田銷售公司總經理松木秀明曾一度否認對浙江車主進行補償的允諾,只是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強烈反應最終讓其改口稱是因為翻譯問題而導致的誤解。這説明,在相關法律法規未完善的的背景下,行政機構公權力的強勢介入,同樣可以為消費者獲取合理的賠償和補償。不過遺憾的是,這種消費維權公權力在當前也存在嚴重缺位。這種缺位達到何種程度我們可以從其他省市相關機構對該事件的響應程度窺見一二。

  歷史經驗表明,法律法規的健全過程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在這一段制度空白期或過渡期內,加強公權力對消費行為的保護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在當前官本位的中國社會,行政機構掌控著強大的配置資源的權力,消費者卻基本出於完全弱勢的地位,在消費糾紛過程中公權力的介入往往可以使事件得以妥善解決並能最大限度維護消費者權益。

  很明顯,儘管浙江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將汽車視為大件商品例入其中,但如果沒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強勢介入,251位RAV4車主能否享有其應有的補償令人疑惑。因此,在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與豐田的這場交鋒對決中,最能體現公權力所具有的威力。

  不論豐田在中國是否會兌現其全國適用的召回補償承諾,其都已經為在中國市場上其他廠商敲響警鐘:在享受中國市場高速發展帶來的狂歡盛宴之時,對産品質量的把控要嚴之又嚴。同時,在對待中國消費者,一定要慎之又慎,因為隨著市場同時崛起還有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行政機構公權力的不斷介入。

  最後我們希望,北京乃至全國各地區的RAV4車主均能享受到豐田允諾的補償待遇。這對中國汽車消費環境的改善,是一個極好的開端。

  作者 漸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