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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1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網
2008年11月29日,昆明家樂福龍泉店“名聲大振”,這裡發生了一起引發全國關注的劫持人質案。當日上午9時許,一名叫陸志文的男子持刀進入家樂福龍泉店,連續刺傷兩名顧客後,又將站在櫃臺旁的營業員王麗花刺傷並劫持做人質,威脅110警察稱:“如果不把我女朋友喊來我就殺了她!”近一小時後,趕來的120護士朱一丹自願作為人質才將王麗花從歹徒手中換出。
在那次人質劫持事件中,共有4名市民被歹徒刺傷。經過4個多小時的緊急處置,當日13時30分許,行兇者被當場擊斃,人質獲救。事後傷者王麗花、謝佩伶和謝國梅認為家樂福沒有對自己的經營場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慘劇的發生。她們將家樂福起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家樂福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由於本案是由第三方侵害造成,家樂福承擔30%的責任。根據損害事實,家樂福賠償謝佩伶人身傷害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4234元;賠付謝國梅36344元。而傷者王麗花狀告家樂福過程中,幾經波折,家樂福認為王麗花是昆明偉鵬商貿有限公司委派到家樂福龍泉店的一名櫃臺營業員,所以要求追加昆明偉鵬商貿有限公司為被告,目前該案尚未作出判決。
同樣是昆明家樂福,2006年1月28日,家樂福超市白雲店三樓的“汽車用品專櫃”發生爆炸,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經專家現場勘察,發生爆炸的是一個定時引爆裝置。次日,犯罪嫌疑人周禮昌被抓獲。同年9月,周禮昌因敲詐罪、爆炸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惡性事件在國內的家樂福頻頻發生,暴露出家樂福在安全管理上漏洞百齣。
頻發慘劇
據中央電視臺、《重慶晨報》報道,2007年11月10日上午,重慶市沙坪壩區家樂福超市正在進行“十週年店慶”活動,推出一系列優惠措施,有一種食用油的價格比平時要低10元錢,吸引了眾多重慶市民搶購。由於人多擁擠,秩序混亂,在超市東門入口處發生踩踏事故,造成3人死亡,31人受傷,其中有7人重傷。在善後處理和賠償問題上,家樂福被指缺乏誠意,因為事故發生後家樂福方面對死者和傷者家屬一直避而不見,善後事宜全權委託給重慶市渝北路街道辦事處和社區來處理。
事後,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因對沙坪壩店安全工作管理不力,依法被處以人民幣50萬元的罰款。
針對重慶家樂福踩踏事件,《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指出,家樂福實施店長負責制,上級部門主要考核店長兩個指標,一是銷售量;二是毛利率。“一切都以這兩個指標為中心。”在這一體系下,店長就千方百計搞促銷,但是,有關零售店的店內通道標準、促銷應急預案等,則基本沒有人管。而事實上,為了保障商業促銷活動的安全有序,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嚴格的要求。商務部就明確規定在舉行開業及大型促銷活動時,商家應當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防止因促銷活動使人群聚集造成秩序混亂、交通堵塞和人員傷害。現場出現混亂時,商場應能迅速反應,控制局面化解危險。文章指出,家樂福促銷,實則是以血的教訓榨出了企業促銷罔顧社會責任的慣性頑疾。
儘管有血的教訓,但家樂福並沒有認真進行反思和改進。據《新京報》報道,2008年12月20日,開業僅半天的北京石景山萬達廣場家樂福店因為沒有制定安全預案被要求歇業。報道稱,開業當天,家樂福大面積減價促銷,吸引了數以萬計的北京市民涌入,豬肉和蔬菜櫃臺甚至出現了爭搶的情況。為防止人多擁擠造成的踩踏事件或人員傷害,警方緊急增派民警趕赴現場幫助商場維持現場秩序。當天下午,警方要求超市歇業並儘快制定詳盡的安全預案。
另外,《成都商報》等媒體報道,2005年2月1日,新開業的家樂福成都市雙橋店發生了踩踏事故,5人被踩傷。
《西安晚報》報道,2007年7月30日,家樂福超市西安小寨店,在銷售陜西正大公司普通雞蛋時,以零售價2.19元每500克銷售,不但低於進價1元多,而且低於同日西安市場價1.4元左右,違規低價促銷,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引發眾多群眾搶購,現場混亂,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涉嫌低價傾銷,影響社會穩定。家樂福超市隨後被西安市物價局通報批評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北京娛樂信報》報道,2007年8月19日,剛開業三天的家樂福天通苑店因促銷活動違反了相關規定,現場收到北京市商務局執法人員對其簽發的限期整改通知書。報道指出,家樂福天通苑店開展促銷但沒有安全預案,而且賣場內人員擁擠、存在個別安全出口封堵、缺乏疏散指示標誌、促銷廣告遮擋安全出口指示標誌等現象。
《北京日報》報道,2007年11月28日,家樂福天通苑門店因促銷引發擠壓事故,造成9人受傷。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對家樂福北京區負責人和北京各門店店長進行集體約談。責成家樂福北京區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浙江日報》報道,2006年11月15日,杭州的周女士到家樂福超市涌金店購物。去洗手間時,因為地面比較濕滑,她不小心摔倒了,最終導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經過3個月的住院手術治療,病情才稍有起色。周女士認為,自己在超市購物,超市就有義務保證每位顧客的人身安全。超市廁所地面有水漬,沒有防滑設置,這説明超市沒有盡到其應盡的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杭州市消協的調解下,家樂福賠償周女士1.8萬元。
《京華時報》報道,2008年7月31日上午,57歲的趙女士在家樂福天通苑店水産區,因地面上冰水沒掃乾淨滑倒摔傷。趙女士被診斷為右肩外傷。家樂福在墊付部分藥費後,不再支付後期醫療費等。趙女士將家樂福告上法庭,家樂福的代理人承認在賣場的安全保障方面存在失誤,但趙女士作為成年人,理應盡到注意義務。法庭審理後認定,家樂福天通苑店未及時清理地面冰水,導致趙女士摔倒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庭判決家樂福賠償趙女士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3萬餘元。
類似這樣的報道還有很多,《第一財經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家樂福在承擔公共安全職責方面,是非常不合格的。正由於企業安全意識、社會責任心的欠缺,沒有制定應對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致使慘劇的不斷發生。
家樂福陷輿論漩渦
種種安全事故和惡性事件的發生,讓我們看到了家樂福在安全防範方面的缺位。一些媒體發表文章指出,家樂福在中國,只顧眼前的商業利益,全然不顧自己的社會責任和安全責任。作為一家跨國的零售企業,家樂福一些分店的安全意識如此淡漠,令人感到十分遺憾。目前家樂福很多分店,安全狀況不容樂觀,逃生通道要麼被貨物佔據,要麼成了清潔房,疏散指示燈也不易看到……諸如此類的安全問題,隨處可見,但家樂福仍然我行我素。
也有媒體發表文章指出,企業公共安全責任意識不強,一方面與企業片面追求利潤有關;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有關部門監督不力的因素。從制度上看,國家制定了很多安全監管的法律和政策,但由於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從而使得不少企業的安全預案和措施只是停留在會議、文件和口頭上,沒有得到認真執行,因此要加大監管力度,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加大問責力度。
業內人士指出,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和輿論監督,強制企業踐行企業社會責任,使那些社會責任感缺失的企業在公眾面前被揭發出來;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各種形式,促進企業自覺地踐行企業社會責任。
評論人士指出,家樂福置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顧,充分暴露出了家樂福的傲慢與偏見。作為較早淘金中國市場的外資品牌之一,這些年來早已賺得盆滿缽滿的家樂福似乎很滿足在這麼多年摸爬滾打中積累的潛規則。他們認為,相比起歐美市場,中國消費者的健康與尊嚴是不值錢的,所以對於相關的規章制度一直置若罔聞。但終有一天,家樂福會為它們的傲慢與偏見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
首席記者 查小高(雲南法制報)
作者:查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