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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僅三月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國鋪開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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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後數次調高存款準備金率構成“池子”之後,央行在流動性管理上再次祭出新招,但這一次卻是“開閘”。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0年最後一天對外宣佈,自2011年1月1日起,將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外匯局當日一併對外公佈了《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記者注意到,這一決定據外匯局去年10月1日開始在京、粵、魯、蘇等4地開展的試點僅僅相去3個月。

  外匯局稱,此項政策的出臺,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既可以平衡貿易項下的資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實便利境內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對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可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有助於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

  “這一措施,顯示中國外匯儲備管理的思路開始有較大的調整。以往的外匯管理思路是要求企業強制結匯,政府成為最大的外匯持有人。但強制結匯帶來不少問題,央行被動的基礎貨幣投放就是這一外匯管理體制下的結果。新的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貿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方面是降低企業結售匯中間環節的諸多成本,逐步實現藏匯於民;另一方面也寄望此舉能夠緩解外匯佔款不斷增高,央行持續被動投放基礎貨幣的局面。”廣東一家股份制銀行外匯業務部門負責人表示。

  外匯局稱,未來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將實行開戶登記制度,境內企業符合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實際支付需求、近兩年內未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等條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存放境外的出口外匯收入將實行規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規模,由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外匯局進行登記備案。

  而根據《暫行辦法》,企業可以存放境外的外匯收入包括進口收入、賬戶資金孳息和外匯局批准的其他收入3項;支出則包括貨物貿易項下支出和佣金、運保費等貿易從屬費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項下費用支出、銀行日常管理費用支出、經外匯局核準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調回境內、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等7大項。

  記者注意到,新的《暫行辦法》對比外匯局去年8月底出臺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在諸多條款上均有較大程度突破。比如,《試點辦法》中對每個分局試點企業數量限制為10家,而《暫行辦法》對此並無限制,僅要求企業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要求;此外,《試點辦法》曾明確規定“試點企業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在《暫行辦法》中則並沒有這一要求,但企業存放境外的總規模尚需各地外匯分局統一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