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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在華輾轉8年未獲芬達立體商標核準註冊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0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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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口可樂公司申請芬達立體商標的美夢再度破碎。在經歷了長達8年的起伏曲折後,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可口可樂的訴求,申請商標不應獲得註冊,理由是商標缺乏顯著性。

  據了解,可口可樂公司于2002年10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將芬達汽水的立體瓶型商標指定使用在無酒精飲料、水和汽水等商品上。2003年11月,商標局駁回此申請,主要理由是該商標為盛裝飲料常用容器,用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徵。隨後,可口可樂公司又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商評委)提起復審申請,但商評委裁定,該商標“不具有區分産源的識別作用”,也即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因此維持商標局的裁定。可口可樂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訴至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公眾容易將申請商標作為一種飲料的包裝容器加以識別,而不易將其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立體標誌加以識別。因此,申請商標缺乏商標應當具有的顯著性,不應獲得註冊。

  對上述宣判,可口可樂昨日(12月29日)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回應:“我司認為‘芬達葫蘆瓶型’作為商標具有顯著性,應該申請商標註冊以便獲得註冊商標專有權保護,防止他方侵權,因而我司向中國商標局提起商標申請。在商標局駁回此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程序,我們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了復議,之後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批准 ‘芬達葫蘆瓶型’註冊申請的要求。上述程序是為爭取獲得‘芬達葫蘆瓶型’的商標註冊,而履行商標法所規定的正常程序,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是很常見的。”

  至於是否會繼續上訴,可口可樂沒有明確表示。“我們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走。”相關負責人表示。

  “立體商標能否註冊成功,核心就是是否具有顯著性。所謂顯著性,也就是獨創性、與眾不同。”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朱妙春告訴記者,外包裝一旦通過立體商標註冊,便意味著該包裝設計不能再被其他企業和個人使用,一方面可防止侵權,另一方面可能導致某一包裝設計被一家長期壟斷。

  因此,我國目前對立體商標的申請和註冊仍持審慎態度,核準註冊的立體商標不多。已被准予註冊的都是公眾認知度極高或顯著性非常強的商標,如2005年核準註冊的可口可樂飲料瓶,2004年核準註冊的卡夫食品的三角巧克力,以及2008年核準註冊的zippo打火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