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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食品摻毒料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0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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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報網訊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會議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等。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審草案還對往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規定了定罪量刑標準。草案規定,往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141條處罰。刑法141條規定的是生産、銷售假藥犯罪的定罪量刑,其中規定,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據新華社 J165

  有話要説

  責任要到人 犯法宜嚴懲

  紫微桓:只要人們有投機的心理,改過是很難的。

  不吃魚的貓:還是太輕了。取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條。嚴厲的法律對造假者有震懾的作用,但監管者的責任更重要。

  華生樂管大夫: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僅需要嚴明的法律條款,更需要建立並完善一套良好的管理體制。在有關食品的各個環節,都要責任到位到人,並有相應的代償機制。 以上觀點摘自參與今日話題討論的開心網和QQ網友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