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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初詳解:為何要把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車船稅法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8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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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7日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北京大學教授劉劍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大旗、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高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與網友在線交流車船稅法草案。

  主持人:署名為“律師事務所”的網友提出,稅收法定,是法制的進步。贊成車船稅立法。請問黃建初主任,將國務院制定的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車船稅法,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黃建初:謝謝這位網友的問題。這個問題提得很好。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將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完善我國稅收法律制度、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舉措。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公共職能對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進行強制性徵收的活動,它具有無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其基本制度應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稅收立法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需要探索、試驗,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4年、1985年先後兩次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這兩個決定還明確,這些暫行條例“經過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我國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1986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將上述兩個稅種合併為車船稅,制定了車船稅暫行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這一相對穩定、稅收法律關係相對簡單的稅種制定法律的條件已經比較成熟,應當將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上升為車船稅法。

  與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比,制定法律的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充分討論,徵求全國各地方、各部門、相關行業和研究機構的意見,還要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能夠做到更加充分的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人民群眾的意見。稅收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應當經過科學、民主的立法程序。我國目前多數稅種還是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制定車船稅法,也有利於推動、促進將其他稅種上升為法律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