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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漲價罰款上限大幅提高400萬 定性惡意囤積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2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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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蒜你狠”“姜你軍”“豆你玩”“糖高宗”……這些都是調侃物價上漲的網絡新詞,既折射出百姓遭遇的物價上漲壓力,也反映了對商品非正常上漲幕後黑手的憤怒和無奈。

  面對物價高漲的局面,國務院昨天再出重拳,公佈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並即日起執行。新規定修改和增添條款總數達11條,其第一條就強調“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新規定核心就是嚴打亂漲價行為,其中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的,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最高可罰款500萬元,而原規定是100萬元,違法成本大幅增加。

  >>焦點解讀

  串通漲價罰違法所得5倍

  【新規】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新規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加大懲治力度,強化威懾力。

  “惡意囤積”定性加大打擊

  【新規】惡意囤積行為是指除生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

  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原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産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更便於對此類行為定性和操作。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操縱物價幕後黑手也受罰

  【新規】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解讀】新規定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

  抗拒價格干預可罰500萬

  【新規】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包括: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解讀】新規定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採取價格緊急措施。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