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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0日 1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串通漲價的 可罰款500萬元 ■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的 可罰300萬
■誘騙消費者交易 可罰50萬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可罰200萬元
■串通漲價的 可罰款500萬元 ■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的 可罰300萬
■誘騙消費者交易 可罰50萬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可罰200萬元
本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日,國務院正式公佈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下稱“新規定”),即日起實施。
新規定明顯地加大了對違反價格法操縱市場、大量囤積造成供應緊張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可最高處500萬元罰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修改後的新規定將違反價格法的處罰金額從最高的100萬提高到了500萬,並增加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特別提出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行為的處罰規定。
這被業內人士認為是國務院通過行政手段遏制物價過快上漲的最新舉措。修改後的規定稱,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新增處罰內容
串通漲價的可罰款500萬元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誘騙消費者交易 可罰50萬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修改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修改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修改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的 可罰300萬
修改前: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修改後: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主要修改內容罰款額提高
相關鏈結
價格法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