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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擴至省部級官員 專家稱反腐大進步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1: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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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將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主持工作的領導幹部納入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並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審計對象擴大到省部級高官

  根據新規,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據介紹,我國1999年出臺《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審計署自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根據目前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情況,以及中央關於全面推進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此次出臺的規定將審計對象進一步擴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幹部檔案

  規定稱,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者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審計工作可在幹部任職期間和離任時進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並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重點

  關注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具體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