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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8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部分銀行通過轉移信貸資産規避監管
銀監會已向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在內的金融機構正式下發關於規範信貸資産轉讓的有關規定,其中禁止銀行進行拆分性貸款轉讓。
這顯示在加強信貸總量控制的要求下,監管層已注意到部分商業銀行通過轉移信貸資産規避“貸存比”等指標監管的現象。
本報訊 (記者王亮)昨日有媒體報道,銀監會近日下發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當前重點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徹底糾正固定資産貸款合同中的“整借整還”條款,改為在必要寬限期後至少每半年還本一次,利隨本清。此外,通知還要求明令禁止拆分性貸款轉讓。這是監管層首次對信貸資産轉讓作出明確規範。
昨日,記者致電工商銀行總行公共關係處負責人,對方表示尚未收到銀監會有關禁止拆分貸款轉讓的通知。“對這些問題我們一直按照規定執行,而且加強監管。”該處長表示。
新規針對信貸轉讓平臺
記者從廣東省部分大型銀行信貸部門了解到,有關規定所指向的信貸資産是指確定的、可轉讓的正常類信貸資産。因此,不良資産的轉讓與處置並不適用,商業銀行也不可能通過“信貸資産轉讓”進行不良資産配置業務。
廣東省一家大型銀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新規主要是對今年以來北京、上海等地相繼推出的信貸轉讓平臺的風險進行防範。這些地區推出信貸資産轉讓平臺的目的在於銀行間進行信貸額度頭寸鬆緊調配,同時也能賺取息差收入。然而此舉可能會損害系統性保護屏障。
銀行承接能力有限
交銀國際的分析師李珊珊對本報記者表示,考慮到目前銀行信貸頭寸受到嚴格指令限制,商業銀行能夠承接的計劃外的“信貸資産”有限,通過轉移信貸來降低信貸成本的方法並不明智。
據了解,拆分性轉讓貸款能夠使部分“貸存比”較高的銀行“互相轉讓信貸資産”,從而可以承接更多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