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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成擋箭牌 機票超售何時不再暗箱操作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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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年來,因為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導致遊客無法登機的事經常發生,而航空公司往往以“國際慣例”來搪塞,乘客們投訴無門,由此産生的損失只有自己承擔。

  但今後航空公司超售機票或許不能隨心所欲了。日前,浙江省溫州市工商部門開出機票超售罰單,對廣東某航空公司以涉嫌構成以欺詐方式超售機票作出行政處罰,並處罰款5000元。

  機票超售是指為避免航班座位虛耗,航空公司售出超過航班最大允許座位數機票的行為。目前,機票超售已經是航空公司盈利的“秘密武器”。業內專家表示,機票超售不能暗箱操作,國際慣例不能成為阻止消費者維權的擋箭牌,國家需要完善航空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

  機票超售暗箱操作 溫州工商開出首例罰單

  今年2月3日,溫州市民黃先生與親戚朋友訂了8張由溫州飛往深圳的機票。2月15日,他們到達機場領登機牌時,卻被告知8人中有2人因航空公司超售機票無法登機。

  事發後,當事航空公司表示,將安排另外的航班送滯留的兩名乘客。由於當天沒有深圳航班,航空公司只能安排這兩個人先飛往廣州,再安排車輛送他們前往深圳。同時,航空公司願意賠償每人300元。

  黃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認為航空公司打亂了他們一家旅遊預訂的時間和路線,嚴重影響了外出旅遊心情,於是投訴到工商部門。

  溫州工商局龍灣分局調查發現,溫州至深圳的航線業務票務調配和售後服務是由廣東一家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在運營。這家公司在未將超售機票的事實及可能發生的後果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向消費者實施超售機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欺詐方式超售機票的違法事實。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工商局龍灣分局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對廣東某航空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構成以欺詐方式超售機票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元。

  機票超售制度是向歐美國家航空公司借鑒而來的,因此國內航空公司在遇到機票超售糾紛時,往往以“國際慣例”一言以蔽之。極少數消費者最後和航空公司對簿公堂,大部分乘客因為害怕牽扯太多精力,往往接受了改簽、退票的結果。

  “近期消保部門受理了多起因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導致遊客無法登機的糾紛。各航空公司採取暗箱操作的超售行為明顯帶有欺詐嫌疑。”溫州市消保委秘書長陳朝霞認為,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開出的首例機票超售罰單,向公眾傳達了一個信息:今後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再也不能隨心所欲了。

  維權有法可依 國際慣例不是擋箭牌

  “國外航空公司有超售慣例,但基於兩個前提,即事先告知和事後賠償。然而在國內,此項制度在執行時卻變了味,往往是事先沒有告知,事後補償不力。”浙江國聖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學林説。

  記者了解到,在國外機票超售是“明規則”。美國《聯邦條例法典》規定,每一承運人應在其機場的值機櫃臺張貼“航班超售通知”,並且要將該通知印在機票上,或者附隨于機票的另一張紙上。

  此外歐盟和美國專門立法引入賠償機制。歐盟規定,除了對延誤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外,乘客還會得到航空公司支付的貨幣賠償。賠償按照航程計算最高達600歐元。美國被拒載的旅客將得到單程票價一倍或雙倍的賠償,最高限額不超過200美元或400美元。

  成熟的航空運輸市場配套齊全,航班密度大、轉簽方便,加上事後完備的賠償機制,超售得到旅客普遍接受和理解。

  而目前國內航空公司片面引入此等慣例,也實行超售,不僅在出售機票前不告知消費者有被拒載的風險,而且還規定機票超售不賠償。因此由於機票超售不能登機造成乘客損失而導致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

  “國際慣例不能成為阻止消費者維權的擋箭牌。”陳朝霞表示,航空公司和機票代售點在售票時執行各自內部的超售比例,但是消費者從未被告知自己購買的航班是否超售,乘客沒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龍灣工商分局法規科科長孫良東表示,航空公司暗箱操作超售機票的行為已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的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真實情況的權利,違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一條(十五)項之規定,構成以欺詐方式超售機票的違法事實。

  航空服務國際化需完善法律規範標準

  據溫州市消保委統計,今年上半年,溫州市已受理航空糾紛349件,去年同期是194件,前年同期是128件,每年約以70%的幅度遞增。糾紛多反映航班延誤及服務不到位,其中近10%涉及機票超售。

  溫州市消保委分析認為,航空消費糾紛增多,調解難度高,原因主要有:一是航空業屬特殊行業,航空公司處於強勢地位,而普通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二是航空業經營者利用業內潛規則,片面引入國際慣例作為自己的保護傘;三是各航空公司制定、執行各類標準隨意性強,缺少統一標準。

  “消費者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提升,是民航糾紛增多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面,這也將推動我國航空業進一步規範完善。”程學林認為,消費者在遇到機票超售糾紛時,應該保留好有關證據,儘早向消保和工商部門投訴。

  “航空服務國際化不應只選擇有利於航空公司的去執行,應該形成標準,落實到法律規範上。”孫良東表示,目前對於機票超售情況,國家沒有相關具體的法規條令,民航總局也無具體的統一標準。為此,建議國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及時制定航空機票超售情況的補償、賠償措施和標準等,規範行業經營行為。

  據悉,溫州市消保委和龍灣工商分局11月24日針對超售機票向航空公司、售票代理等提出4點倡議:在乘客購買機票時就告知其所購票是否存在超售;實行事先補償制度,出現超售後,應主動尋找自願改乘者;實施事後補償制度;實施有選擇性超售,保證傳統節假日、航線最後一個航班不會超售。

  工商部門也明確表示,今後若有消費者反映航空公司、售票代理等在未事先告知前提下超售機票致其滯留引發糾紛的,他們將繼續對相關航空公司、售票代理進行處罰。(新華網 屈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