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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康達大藥房因售假藥被消費者起訴索賠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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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客告售假藥店獲10倍賠償

  事發利民康達大藥房為本市首起適用《食品安全法》判例

  本報訊 (記者 王秋實) 陳先生在利民康達大藥房買了保健品後,被藥監局認定為假冒。為此他將藥店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通州法院判決利民康達大藥房賠償陳先生10倍貨款。據悉,這是本市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索賠”條款,首次判決消費者獲得10倍賠償。

  陳先生説,去年9月、11月,他在北京利民康達大藥房購買了喚醒牌和腎力健牌兩種保健食品,共價值1272元。但他服用一段時間後,出現了頭暈、噁心、厭食等症狀。陳先生就此向北京市藥監局進行舉報。今年4月12日,藥監局告知陳先生檢查結果稱,藥店所售的兩種保健食品均為假冒保健食品,並不是所標示的生産廠家所生産。

  陳先生拿著藥監局的告知書,將藥店老闆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退還貨款1272元,並給予10倍賠償12720元,共計13992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面對起訴,藥店老闆張某一口否認曾賣給過陳先生保健品。他説,陳先生出示的銷售小票不是藥房開具的,在藥監局檢查的前兩天,有業務員向藥房推銷腎力健,店員就留了一些在庫房,還沒有上架銷售。藥監局在檢查時只拿走腎力健11盒,沒有檢查出“喚醒”牌保健品,因此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調查錄像資料、現場筆錄發現,藥監局在對藥房進行現場檢查時,藥房不能當場提供這兩種保健食品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單位資質、銷售憑證。此後,藥監局確實已查實這兩種藥品為假冒,並責令藥房停止經營這兩種藥品。

  審理後,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現張某提供不出所出售保健食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單位資質及銷售憑證,屬於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據此,該院判決張某給付陳先生賠償款12720元。但由於陳先生已經吃了一些,無法提供全部購買的保健品實物,因此其退還貨款的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