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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稱價格干預措施不是向計劃經濟體制回歸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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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國家發改委網站刊發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特別強調,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産資料可以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而出臺必要的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

  經濟手段 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

  通知強調,我國將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做好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工作。在此宏觀基礎上,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採取發展生産、加大吞吐調節力度、保障市場供應等多種手段,穩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採取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通知特別提出,上述手段都屬於經濟手段。

  法律手段 成本監審條例將出臺

  在使用法律手段方面,針對今年以來綠豆、大蒜等小農産品價格異常波動,政府有關部門經過縝密調查,依法查處了一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的典型案件,維護了市場秩序。同時,國家修訂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的行為納入價格監管範圍,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此外,還將抓緊出臺《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強化成本監管。

  行政手段 干預不是回歸“計劃”

  國務院通知分析當前物價總體格局稱,目前還沒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通知表示,對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要有正確的認識和準確的理解。首先,干預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時採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不會影響企業的一般生産經營活動,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這種干預措施也只是暫時性、輔助性的。

  ■新聞延伸

  價格臨時干預我國有先例

  新世紀以來,針對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以及2008年初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中央政府先後兩次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

  針對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政府實施必要的行政干預,在發達國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韓等國都有政府干預價格的做法和實踐。

  ■相關新聞

  十七大類藥品均價降19%

  從12月12日起,頭孢曲松等部分單獨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將降低,涉及抗生素、心腦血管病藥品等十七大類藥品。調整後平均降價19%。昨天,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這一通知。

  此次調整的特點是一些常用藥品零售價格水平明顯下調,如中美上海施貴寶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卡托普利價格從34元降到22.1元,降幅為35%;羅氏公司生産的頭孢曲松價格從93.8元降到65.7元,降幅為30%。調整後的價格比現行規定價格平均降低19%,預計每年可減輕群眾負擔近20億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以前對特定企業,包括國內知名品牌企業生産的藥品實行優質優價,即單獨定價。近年來,企業生産經營成本出現不同程度下降,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根據有關藥品成本及市場供求變化,分期分批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以進一步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本報記者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