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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錢線:泡溫泉猝死算不算“意外事故”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08: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理財週刊》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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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胡天宇赴海南旅遊期間,猝死在下榻賓館的溫泉池內,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那麼,泡溫泉猝死算不算“意外事故”?面對旅遊猝死的被保險人家屬,保險公司的拒絕理由能否站得住腳?

  時年47歲的胡天宇(化民)也許做夢也沒有想到,一次由單位買單的帶薪休假旅行,原本應是讓胡先生放鬆身心的好機會,但沒想到這次旅行卻有去無回,成了胡先生的“奪命之旅”。

  泡溫泉時不幸猝死

  去年8月,胡天宇和同事們一起參加了單位組織的海南島休閒遊。為了以防萬一。出發前,單位委託組織此次旅行的某旅行社為所有參加這次休假旅遊的人員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旅遊綜合意外傷害保險。

  天有不測風雲,就在旅行團抵達海南的第二天晚上9點,賓館的工作人員巡視溫泉時突然發現有個男性客人依然仰躺在溫泉水池中一絲不動,且人已完全沉浸在水中,工作人員頓覺蹊蹺,於是上前詢問,方才發現此人已經昏迷不醒,故連忙將其救起,雖然經過連夜搶救,最終還是搶救無效死亡。此人正是胡天宇!

  據了解,該溫泉池水深80厘米,溫度在41左右。當地公安機關刑偵技術人員及法醫趕到現場勘驗後做出結論:排除了他殺、自殺等可能,且死者也無病理性的徵兆,結論為“猝死”。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事發突然,當天晚上,胡天宇身在上海的妻子張芳(化名)接到電話後頓感晴天霹靂,隨即趕赴海南處理善後。負責此次旅遊的旅行社也第一時間通知了保險公司,但始終未見保險公司的人員趕往當地,在電話裏,保險公司只是“按照慣例”表態説“先等待公安機關鑒定結論”。而當公安機關鑒定死亡原因為“猝死”後,保險公司又立即聲稱“猝死”是疾病所致,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障範圍,因此拒絕賠償。

  在辦完了丈夫的喪事後,為了證明胡天宇的猝死並非疾病所致,張芳還是強忍著悲痛,東奔西走,先後將丈夫胡天宇生前的全部病史資料(依據社保病歷卡)以及丈夫單位、同事向警方所作的證言都一併交付保險公司,以表明丈夫生前並無“高血壓、心臟病”等導致“猝死”的疾病。

  張芳認為,“猝死”不僅包括因疾病而致的“猝死”,還包括不明“因由”的突然意外死亡,可能存在病理性以外原因導致的“猝死”。而根據丈夫生前的實際身體狀況,顯然無法找出“猝死”是由於疾病引起的理由,因此丈夫的“死”是突發的、非本意的,也是非疾病的,應當屬於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意外傷害”致死。“如果這種洗洗溫泉就洗得人走掉的猝死也不算意外,那你還要怎麼個死法才算是意外?那你這個保險公司賺錢也太容易了吧。”張芳激動地對記者説到。

  儘管張芳拿出了這麼多證據,但保險公司依然認為張芳無法證明被保險人胡天宇屬於“非疾病意外猝死”,2009年10月保險公司作出理賠結案通知書——拒絕賠付。

  酒後下水導致死亡?

  無奈之下,今年1月,張芳只能連同這份保單的另外兩位受益人——七十多歲的公公和十多歲的兒子一起,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意外死亡保險金人民幣13萬元,以此告慰亡夫在天之靈。

  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認為猝死是疾病引起的,不屬於承保的“意外傷害”,是一種狹隘的理解,在被告所提供的免責條款中也沒有就此有明確的規定。

  保險公司則辯稱,被保險人胡天宇當時飲用了大量的白酒,而酒店在此之前就作出通告,明確規定酒後嚴禁下池泡溫泉。然而胡天宇卻不聽酒店工作人員勸告,執意到高溫溫泉池泡溫泉。這一點,從酒店工作人員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的筆錄,和為死者進行人工呼吸時死者呼出很重的酒味可以得到證實。

  而保險合同所稱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並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其身體傷害、殘疾或身故。”但是胡天宇的死亡原因卻是因為在飲下大量白酒後下溫水池而致死,因此胡天宇的死亡原因並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

  從醫學角度看,是“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作、惡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而非保險合同約定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意外事件,因此本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另外雖然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沒有約定“猝死”,但其中第(12)項已約定“既有疾病的急性發作”的情況下責任免除,一般情況下,猝死前都查不出病因,因此一般也認為猝死是內部原因而非外在原因造成的。

  員工證言可否採信?

  對於保險公司的説法,原告代理律師予以了否認,並當庭出示了照片。原告表示,被告出示的酒店證明以及在溫水池邊的警示牌都是經過後期改動的,為的就是免責。雖然死者胡天宇確實在當晚喝過白酒,但僅僅是在晚上5點至7點。經過兩個多小時的休息,已恢復正常的體徵,從其換好泳褲以及戴上游泳眼鏡來看,在溫水池內死亡一定是意外事故。而在當時對死者所謂的搶救拍攝的大量照片中,也沒有所謂“嘴對嘴”進行“人工呼吸”這一事實,陳述人本身是酒店工作人員,身份決定了其傾向性保護酒店,且未到庭作證,公安機關的如實記錄不代表公安對此採信,所以其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隨後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直在死者否飲酒致死的問題上進行著激烈的辯論。最後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由於死者當時沒有屍檢就直接進行了火化,因此現在已經無法確定其是否因為自身原因而導致猝死。

  法院判決全額賠償

  那麼泡溫泉猝死究竟算不算“意外事故”呢?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未直接約定“猝死”是否屬於承保範圍或是免責範圍,所以應根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否屬於所承保的意外傷害或免責條款中所約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發作”加以認定。

  根據有關規定,受益人在索賠時原則上應承擔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責任。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後,原告方已經及時通知了被告,並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險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對被保險人不存在潛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證明義務。然而隨著死者屍體的火化,被告已不能舉出相反證據,以證明其所主張的被保險人之死亡是由潛在疾病所致,因此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至於被告辯稱被保險人在飲酒後未聽從工作人員的勸阻進入溫泉池,所以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一説,法院認為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被保險人是在酗酒後泡溫泉,公安機關的調查報告對此也未認定。即使被保險人確屬在飲用不確定量的酒之後泡溫泉,被告也未能證明這已構成被告可以免責的事由,或屬於被告所承保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範圍之外。

  今年10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賠付所約定的意外傷害身故的全部賠償金13萬元。

  法官點評:無法反證打輸官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 顧權

  通常認為,猝死是指“生前貌似健康的人因機體內潛在疾病或重要器官發生急性功能障礙,導致意外的、突然的、急速的、非暴力性死亡”。一般來説,猝死的原因不僅包括疾病,還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將猝死等同於疾病死亡。

  本案中,公安機關並未認定被保險人因潛在疾病發作而死亡;在得知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至屍體火化時止,保險公司未向原告主張對被保險人作屍體解剖,在原告不同意公安機關進行屍體解剖的情況下,也未向原告或公安機關明確提出屍體解剖的要求,而是認可了公安機關作出的猝死結論。正是這一認可,使得被告喪失了反證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屬於潛在疾病所致的機會,最終打輸了這場官司。

  理財金手指:猝死不該拒賠

  在進行家庭保障規劃時,意外保險往往是理財師優先推薦的,因為它的保障成本最低,投保和索賠時一般也不會受到性別、工作、年齡等因素制約。然而當被保險人真的不幸猝死或因其他原因意外死亡時,保險公司往往會習慣性地將死亡原因歸納為疾病所致。對於這種“習慣性”的拒賠,保險受益人應該積極拿起法律武器,只要材料準備充分,這類案件勝訴的概率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