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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9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謝 嵐
在因指揮亞運會煙火燃放再度成焦點人物的同時,熊貓煙花董事長趙偉平卻陷入了一樁5年前的內幕交易案。
據證監會查證,2005年末,在趙偉平實際控制的廣州攀達通過收購瀏陽煙花(後改名為“熊貓煙花”)股權成功入主上市公司前後,趙偉平曾數次利用他人的個人證券賬務買賣瀏陽煙花股票達八百多萬股。而經本報記者核算,趙偉平當時通過這些交易行為,獲益金額約在500萬元左右甚至更高。
對此,昨日,多位證券維權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已經構成內幕交易行為,而從獲利金額來看,也相當嚴重,應該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入主上市公司期間
短炒股票或獲益500萬
廣州攀達(後改名為“廣州銀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熊貓煙花現任大股東)原是一家煙花貿易商,由趙偉平與其弟趙衛成出資成立,其中趙偉平持股92.5%。
2005年8月,當時,熊貓煙花前身瀏陽花炮的並列第二大股東凱達房地産公司和聚源投資因分別欠廣州攀達2916萬元,於是各自將其所持的瀏陽花炮10.71%的股權抵償給廣州攀達。廣州攀達由此獲得瀏陽花炮2700萬股即21.43%的股份,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東。
隨後,2006年2月,廣州攀達通過從法院拍得瀏陽市財政局1000萬股國家股,成為瀏陽花炮的大股東,成功入主了上市公司。2006年5月11日,瀏陽市財政局又將其持有的瀏陽花炮3567萬股轉讓給廣州攀達,廣州攀達最終以57.69%的股權對上市公司瀏陽花炮實現了絕對控股。
然而,就在上述廣州攀達一步步入主瀏陽花炮的過程之中,當時廣州攀達實際控制人趙偉平卻多次利用他人的個人證券賬戶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
據證監會此次查證後披露的信息顯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13日期間,趙偉平利用巫雪蓮等個人證券賬戶,在廣發證券廣州農林下路營業部開戶時辦理指定交易轉入瀏陽花炮股票4,585,561股。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間,將上述股票陸續賣出。
同時,2005年12月27日至2006年9月19日期間,趙偉平又在廣發證券廣州農林下路營業部開立翟進強等個人證券賬戶,買入瀏陽花炮股票3,790,366股。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3月26日期間,將上述股票陸續賣出。
來自WIND的數據顯示,2005年12月1日到2006年1月13日期間,瀏陽花炮股票最高價為4.57元,最低價為3.81元,均價為4.19元。而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間,瀏陽花炮股票最高價為4.68元,最低價為3.63元,均價為4.06元。若買入賣出都以均價計算,趙偉平以巫雪蓮等個人賬戶進行的此輪短線交易或略虧59.6萬元。
2005年12月27日至2006年9月19日期間,瀏陽花炮股票最高價為7.15元,最低價為3.45元,均價4.83元。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3月26日,瀏陽花炮股票最高價為9.90元,最低價為5.50元,均價6.27元。
這一次趙偉平可謂大賺了一筆。從2005年12月27日到2007年3月26日期間,瀏陽花炮股價漲幅高達121.75%。而即便同樣買賣皆按均價計算,趙偉平以翟進強等個人證券賬戶進行的這輪短線交易獲益額約為545.8萬。
也就是説,趙偉平通過短炒瀏陽花炮股票,總的獲益額約為500萬元甚至更高。
律師認為構成內幕交易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其中包括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等。同時,《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同時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從他這個情況來看,已經屬於內幕交易了。”昨日,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鄭名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劉海亦認為趙偉平這一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對這種情況已經説得很詳細了。”他表示類似這種實際控制人的內幕交易常給股民造成很大損失,“因為是控股股東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發現後處罰的話,股價出現變化,股民的利益就會受到影響;另一方面,他在公佈內幕信息前低價買入,又在內幕消息出來後高價賣出,這個過程中股民的利益同樣會受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如此前,天山紡織重組方新疆凱迪投資的總經理姚榮江因利用內幕信息,通過其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集中買入天山股票100余萬股,經證監會認定涉嫌構成刑法所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及洩露內幕信息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隨後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姚榮江也隨之被批准逮捕。
“判斷情節是否嚴重,要看其涉案金額。”鄭名偉指出,這在2009年出臺的《最高檢公安部86种經濟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全文》有明文規定,其中該規定第三十五條指出,在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中,若出現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情況,都應予立案追訴。
而以此看,趙偉平前述無論是從成交額還是從獲利額論,都已經遠遠超出起訴最低標準。“如果是這個金額的話,應該予以追究刑事責任。證監會調查清楚之後,就可以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鄭名偉道。
“雖然去年剛剛頒布的這個東西,但不能否認他在05年發生這麼大的數額的內幕交易就可以逃避刑法的追究。我認為按照法律規定,他當時的行為也已經構成犯罪。因為這屬於行為法,也就是説只要你行為發生了,就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了。”劉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