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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稅總局17日發佈公告,明確金融企業利息收入的計稅問題,並自12月5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公告還明確,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衝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已衝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張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