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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澄清中國稅負痛苦指數世界第二傳聞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2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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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在《中國改革》發表文章,澄清中國宏觀稅負存在的一些認識誤區。文章指出:

  國外某雜誌發佈的所謂2009年稅負痛苦指數排行,一度吸引了國內媒體的關注。按其方法測算,中國稅負痛苦指數為159,在其公佈的65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列第二,僅次於歐洲某國。對於諸如此類的評論,如果不加甄別,産生的誤導將貽害各方。

  評價方法的常識性錯誤

  稅負痛苦指數的評價方法,是確定六個稅(費)種,包括公司和個人所得稅、僱主和僱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銷售稅、財産稅,並將其法定最高稅率相加後進行比較,數值高低與所謂痛苦指數成正比(中國稅負痛苦指數159,是由增值稅最高稅率17%、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25%、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49%、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23%相加得出)。雖然這六種稅(費)涵蓋了收益所得、貨物勞務和財産類稅收,在各國稅制安排上具有普遍性,但其評價和比較方法極不科學,其謬誤主要是將各稅種最高邊際稅率簡單相加,將稅率等同於稅負。

  稅率是稅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決定稅收負擔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稅率與稅負不能等同。確定稅收負擔的另一個決定因素是計稅依據,即稅基。儘管目前世界上實行銷售稅的國家的一般稅率普遍低於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的標準稅率,但由於稅基不同,不能簡單地得出增值稅稅負高於銷售稅稅負的結論。所以,用稅率直接代表稅負是一個常識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