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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官員詳解創業板IPO“六重門”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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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高交會創業投資與創業板長效互動機制高峰論壇17日在深圳舉行 資料圖

  ⊙據新華社電

  中國證監會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曾長虹17日在深圳舉行的第十二屆高交會創業投資與創業板長效互動機制高峰論壇上,詳細介紹和分析了創業板發行監管的流程和關注重點。

  據曾長虹介紹,截至11月12日,中國證監會創業板監管發行部共審核企業203家,審核通過企業164家,有39家企業沒有通過審核。曾長虹表示,長期從事創業板發審工作的經驗表明,以下幾項重點事項不解決,將會嚴重影響企業上市融資進程。

  一是同業競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股人是否仍然保留部分與發行人相近的業務。

  二是關聯交易。發審委一方面關注關聯交易的種類,利潤貢獻程度,定價公認性,綜合考慮是否構成依賴;另一方面關注關聯交易是否必要,如果不必要,是否通過合理的手段加以消除。關聯方資金佔用的數額、時間、解決是否徹底,以及如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股人佔用發行人的資金。關聯方是否存在潛在的利益輸送,尤其是密切成員的企業,經營業務與發行人員的經營成果,與經營規模匹配的異常情況。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管理是否存在瑕疵,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監事是否為董事長的配偶;履行監事原則是否存在包庇性。包括財務指標的異常變化,並且有沒有合理解釋;凈利潤提高的合理性和秩序性,是否存在人為調整成本費用;來源於重大客戶和個別業務的重大收益是否穩定;經營模式和産品、服務品種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所在行業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取得行政許可,是否有重大不確定性。

  四是信息披露。一是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申報材料與發行人或其關聯方公開渠道所披露的信息之間是否存在不合理差異。同行業信息對比是否失真,是否存在人為操縱的因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誤導。

  五是規範運作。在主體資格方面,報告期內主要高管是否穩定,主營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解決是否徹底。在財務基礎及內部控制方面,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範,以及內部控制能否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最後,在關鍵商標、技術、特許經營權的合法性方面。核心技術和主要産品是否存在較大侵權糾紛和潛在的糾紛,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股人是否涉及相關違法行為,包括稅收違法行為,住房公積金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