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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我丈夫在周大福買了一枚金戒指作為我生日禮物,但由於款式不合我意,想更換其他款,卻被要求必須為該款退貨戒指交工時費和折舊費。”近日,南昌市民張女士向本報投訴周大福南昌勝利路店,稱商家此舉涉嫌重復收費。
投訴:退換要收折舊費和工時費
據張女士介紹,11月10日晚,她丈夫在周大福南昌勝利路店花了1537元,為其購買了一款3.95克的足金鏤花戒指作為生日禮物。戒指只戴了一天,由於鏤花與指環之間連接點很細,擔心戒指會變形,於是想換購其他款式的戒指。第二天便和丈夫一道來到該店選購其他款式戒指,但讓她沒有想到的是,想退換戒指除了要收取高額的折舊費外,還必須扣除工時費。
“在買戒指時,付款分為金價1481元,工時費56元。他們説戒指佩戴後會變形會影響銷售,所以必須回爐重鑄,這樣的話扣除工時費,這我也能理解。”張女士説,但讓她不解的是,銷售人員還要求她再交每克30元的折舊費,理由是周大福的慣例如此。
張女士認為,既然她已經為這款戒指的工時費埋單了,那麼再收折舊費就有重復收費的嫌疑。
回應:周大福稱按售後規定辦
昨日上午,記者陪同張女士來到周大福南昌勝利路店,該店負責人李經理表示,珠寶首飾類物品都屬於貴重物品,一經售出,顧客要求退換的話,必須要支付一定的折舊費和工時費,這是周大福售後的國際慣例,他們也是遵循周大福的售後規矩。
經過協商,周大福南昌勝利路店同意為張女士退換,不收折舊費,只收取工時費。
律師:消費者只須承擔工時損失
對於此事,江西英華律師事務所張華寶律師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張女士的丈夫與商家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張女士和丈夫第二天要求更換戒指,屬於變更合同的行為。現張女士和商家都同意變更合同,即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但如何具體變更,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雙方應當根據自願、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如果因為更換戒指確實給商家造成了工時費的損失,商家要求支付工時費是合理的,但支付了工時費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折舊費明顯不合理。
文/圖 實習生胡泉 記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