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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0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本報訊(記者趙鵬)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昨天,財政部公佈了“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聯合出臺的通知透露,國家還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各地還可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