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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聯發通知:土地出讓凈收益可用公租房發展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0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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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等3部委聯合下發《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為通知內容: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儘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儘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