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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對IPAD徵稅不違反世貿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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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16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入境的時候,對個人自用的IPAD徵稅不違反WTO規定。

  黃熠説,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徵。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

  黃熠説,54號公告實際上是對現行有關規定的重申。此外,在稅率上,目前我國對貨物渠道進口的計算機整機關稅稅率已降到零。而對行郵物品中的筆記本電腦徵稅稅率為20%,是根據國務院2006年批准的《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實施的。中國加入WTO時簽訂的《信息技術協定》適用於貨物貿易。

  針對不到4000元IPAD按5000元徵稅是否過高的疑問,黃熠説,海關對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稅價格是在今年5月份確定的,當時市場上的售價高的可達8000元,比現在高許多。在當前這樣一個市場內容豐富、變化快的時期,試圖讓《歸類表》和《完稅價格表》實時反映市場上的各項變化是不太現實的。

  黃熠説,對個人行郵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簡化為原則的,因此無論是《歸類表》還是《價格表》,都不可能將市場上所有的商品按型號、按價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還是根據商品主要特點、結合同類商品在零售市場上的價格區間進行歸類和核定價格。

  黃熠説,在估價上,《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範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於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而目前對個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內的筆記本電腦的完稅價格,符合國際慣例,于法有據。(王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