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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5日 21: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新華網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杜宇)記者15日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出通知,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要求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
根據通知,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部門要求,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産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産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兩部門還要求,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産銷售機構、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並做必要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