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遏制境外熱錢涌入 樓市“限購令”延伸至外資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5日 0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昨日有消息稱,住建部與國家外匯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只能在境內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次針對外資的“限購”政策,是繼2006年建設部等六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171號文)後,對外資投資我國房地産市場的進一步規範和管理。此舉不僅是樓市調控政策的一環,更意在遏制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大量熱錢涌入房地産市場。

  “限購令”範圍延伸至外資

  該文件要求,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産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的房屋情況外,還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其中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而在境外機構方面,文件也同樣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其實,早在2006年7月,建設部等六部門發佈的171號文,就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産權登記手續。該政策並未嚴格限定境外及港澳臺民眾置業套數,更沒有對境外機構進行專門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