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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出新規:境外機構個人購房將受限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2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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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住建部與國家外匯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只能在境內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文件要求,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産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的房屋情況外,還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其中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而在境外機構方面,文件也同樣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