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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強迫購物將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0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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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田虎)11月9日,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發佈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徵求意見稿)》,從10日到17日,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和來函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意見稿,出遊途中若存在強迫購物,旅行社將向遊客賠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公佈的《標準》,與原先相比在旅行社違約方面做出了更加詳盡的賠償細則。其中,針對出遊途中的一系列問題,比如擅自縮短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項目、增加購物次數、改變交通工具等,原先標準僅為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或差額的相應百分比違約金。新標準則改為了按旅遊費總額向旅遊者支付相應百分比的違約金。而最值得關注的是,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遊費用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同時,如果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

  神舟國旅市場總監郭玲梅認為,標準細則的出臺保障了遊客在出遊中的利益,遊客若因旅行社原因導致出遊出現問題,可以有章有據地要求賠償。針對此次加大違約金賠償力度,郭玲梅表示,其實標準中提到的違約金百分比只是一個參考,一般在實際操作中,旅行社的賠付金額都會高於標準中提到的百分比。

  此外,第五條還規定:旅行社與遊客簽訂合同或收取旅遊者預付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國內旅遊應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遊(含赴臺遊)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總額,同時根據出發前的日期時限不同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20%不等的違約金。

  國旅總社國內部總經理張陵捷對此表示,原先的試行標準在提前告知旅遊者的時間方面沒有規定如此長的時間段,同時對於越臨近出發日期違約金越高的相關規定也比原先詳細。這對旅行社來講無疑加大了風險,因為航班、簽證等不確定因素會影響某些團隊或個人的正常出遊。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