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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企業中標10億重點工程引發質疑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8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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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鐵路東站樞紐廣場效果圖資料圖片

  “黑名單”企業中標10億重點工程引發質疑

  一邊是杭州市政府部門通告,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建三局公司)被列入禁止投標“黑名單”,其兩個月內不得投標杭州市政府工程,一邊卻是企業順利中標超過10億元的杭州鐵路東站樞紐建設工程。此事引發公眾質疑,政府的行為為何出爾反爾?是“自擺烏龍”還是另有隱情?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中標公司曾上“黑名單”被禁投標

  杭州鐵路東站樞紐東、西廣場區塊配套設施項目是一項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今年8月30日發佈公開招標公告。10月9日,浙江省招標投標辦公室發佈公告稱,中建三局公司以10 .34億元報價中標。但有人同時發現,這家公司在今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建設委員會列入限制市場行為的“黑名單”,暫停其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投標資格,鎖定期為兩個月。

  記者從杭州市建委了解到,今年7月26日,由中建三局公司總承包的杭政儲出(2006)55號地塊綜合樓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發後,杭州市建委對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進行復查,發現該工程項目中存在安全生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相關問題。杭州市建委遂決定對總承包中建三局公司和兩個分包公司、監理公司分別做出通報批評和處理決定。杭州市建委副總工程師余子華説,市建委在8月10日對中建三局公司發出了《市場與現場聯動懲戒前告知書》。

  杭州市建委建設市場管理處處長陸革説,此後,根據《杭州市建築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文件精神,市建委對中建三局公司做出“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政府投資項目投標兩個月”的限制市場行為決定後,同時在“杭州建設信用網”的檔案數據庫內對這家公司進行了“鎖定”操作,鎖定期從8月15日起。

  8月30日,杭州當地非常有影響力的報紙《錢江晚報》、《浙江在線》等媒體報道了40家建築企業上“黑名單”的新聞,還具體刊登了企業名稱,其中中建三局公司被勒令暫停投標資格兩個月。

  下級“處罰”無法約束上級中標行為未終止

  如 按 照 杭 州 市 建 委 的 處 理 決定,從8月15日起算,中建三局公司應當於10月14日才能“解鎖”。因此,這家公司怎麼會通過杭州鐵路東站樞紐東、西廣場區塊配套設施項目的投標審查,並在10月9日就順利中標了呢?

  對於這個問題,浙江省招標投標辦公室主任林亮表示,從9月29日中建三局公司預中標公示開始,10天之內省招標辦沒有接到投訴,此前也沒看到媒體公告的關於這家公司的相關處罰情況。

  “10月9號我們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以後,才接到與之競標的公司反映,説中建三局公司被杭州市建委暫停投標兩個月。”林亮説。

  林亮稱,像中建三局公司這樣的問題還有兩家,有業主單位發函問杭州市建委這樣的處罰到底是怎麼回事,結果杭州市建委回復,一是杭州市建委這樣的處罰不是行政處罰,二是這樣的處罰只針對杭州市範圍內。

  林亮説表示:“我們也看到了杭州市建委的函,從函件來看,杭州市建委對中建三局公司做出的處理,不是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而僅僅是部門內部的處理意見,所以到現在還我們沒有終止中建三局的中標資格;其次杭州市建委的處罰效率只是杭州市範圍內,而杭州東站項目是浙江省重點工程,因此,到底是否要終止這個標,也需要上級領導來審定。”

  對於這樣的説法,杭州市建委市場處處長陸革説:“我們不知道浙江省招標辦的理解是怎樣的,我們的回函是兩層意思,首先是杭州市從2006年開始對建築市場進行信用體系建設,出臺了《杭州市建築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是通過限制招投標等約束性處罰來促使企業規範管理,雖然不是行政處罰,但是這個辦法杭州已經實行了很長時間,對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是非常有效的,並且是嚴肅的。其次是表明,我們這樣的辦法只針對杭州市管轄範圍內的重點工程有效,如果是省重點工程,這個辦法有沒有效,應該由省招標辦來決定。通俗地説,像中建三局公司中這個標,在杭州市肯定是違規的,但在省裏是否違規,應由省裏決定。”

  上級部門應對下級“善舉”尊重和擁護

  浙江省招標辦表示,儘管中標通知書發出20多天了,但由於媒體的關注,中建三局公司和杭州市東站業主單位的合同還要“等相關部門和領導最終決定”。

  “我們跟中建三局公司還沒有正式簽合同。”杭州鐵路投資公司監察 室 主 任 王 翼 飛 告 訴 記 者 ,計 劃2012年完工的杭州鐵路東站樞紐工程是集地鐵、公交、高鐵于一體的都市門戶工程,東西廣場配套工程的建成與否直接關係到東站樞紐能否順利按期使用,現在還剩不到2年了,工期緊,希望上面儘快將承包方明確下來。

  一些關注此事杭州市民表示,“杭州市的罰單,浙江省肯定要考慮才對。這家單位連杭州市的項目都不讓他做了,省重點的項目更不應該讓他做。”

  對於浙江省招標辦認為因杭州市的處罰不是行政處罰而需要認真考慮的解釋,浙江國聖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學林表示值得商榷。他認為信用體系建設是一種市場化約束行為,而不一定是政府行政處罰行為。比 如 浙 江 檢 察 機 關 重 點 工 程 領 域“行賄黑名單”制度也不具備法律效力,現在卻是浙江省重點工程招投標預防腐敗的重要閘門。按照這樣的解釋,浙江省招標辦以前所依據信用體系建設辦法終止失信企業的投標行為,是否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而對於杭州市出臺的“下級處罰”是否對“上級部門”有制約效力?浙江省社科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教授認為,這不應該成為有關部門的託詞。他認為,追求公平正義不應該分部門,分上下級關係,而是全社會共同追求的一種價值目標,下級的“良法、良規、良序”等對社會規範有幫助的“善舉”,上級部門更應該尊重和擁護。杭州市建築市場的信用體系建設是一種“善舉”,經過了長時間的實踐檢驗,更是社會和群眾拍手稱讚的好辦法,作為上級部門,浙江省招投標中心應該尊重和擁護,立場鮮明作出判決,而不是要等上級領導決定。

  有杭州市民指出,招投標腐敗是建築領域中突出的問題,監察部門應立即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