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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稱央企上繳紅利比例或上調5%到30%不等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3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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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繳紅利的範圍擬擴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屬國企

  財新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關於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相關意見(下稱《意見》)有望于近期獲得國務院批准,並將於明年實施。

  據熟悉政策背景的人士透露,此次《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將上繳紅利的範圍擴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屬國有企業,以及適度提高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後者包括三個方案,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從提高5%到30%不等,還待國務院最後確定。

  2007年5月,財政部和國資委曾聯合發佈《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試點。這一辦法還按行業將央企劃分為三類,按不同比例徵收:第一類為資源型企業,如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徵收比例為10%;第二類為一般競爭性企業,如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徵收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暫緩三年上繳。

  據悉,今年上半年該《意見》已徵求十四個中央部委的意見,由於只是適度提高上繳紅利的比例,並未有太多爭議。

  此前,按照國務院部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推進。第一步,將國資委下屬的央企,及中央直管企業納入紅利上繳範圍,如中國煙草總公司,這一工作自2007年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已實施三年;第二步,將中央部委下屬企業逐步納入紅利上繳範圍;最終目標是,只要是國有出資的企業,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都納入上繳紅利的範圍,以期建立一個完整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體系。

  上述人士透露,此次《意見》著眼點即將部分條件成熟的中央部委下屬企業納入徵收紅利的範圍,如文化部、教育部下屬國有企業,後者如北大方正等。“何謂條件成熟並非量化標準,主要是結合改革推進形勢、管理體制、企業規模、效益等綜合條件考慮。”

  由於此前試點期間上繳比例最高只有10%,這被認為對於連年利潤創新高的國企來説,徵收比例明顯過低,此後各界呼籲提高上繳國企紅利比例的聲音不斷。

  截止2009年,央企上繳紅利共近千億元,與其近年共實現數萬億元的利潤相比,可謂杯水車薪。收繳範圍有限和比率較低,也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遠遠低於預期的兩大原因,這也使得建立其與社會保障預算之間的通道一直無從實施。

  中國現在尚未建立社會保障預算,也未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之間的通道。一個完整的政府預算體系,包括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

  國有企業屬於一種公眾信託,來自經合組織國家的官員們曾建議,對國有企業剩餘現金留存比例應該有更嚴格的標準。

  在經合組織國家裏,國有企業的實際分紅政策差別很大。在新西蘭,國有企業董事會在與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門協商後,根據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未來投資計劃和盈利前景等因素來制定分紅計劃。丹麥、芬蘭、挪威以及瑞典的國有企業董事會設定了多年度的目標分紅率,例如,整個商業週期預期盈利的33%、50%或67%。在新加坡,國有企業分紅主要考慮現金流(即折舊前盈利)。在瑞典和挪威,國有企業不定期地以特別紅利(一次性)的形式將資本金歸還國家,目的是減少國有企業的資本(股本)以取得更高的資本(股本)回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