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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可收取“增值服務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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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劉玉鳳

  證監會昨日公佈《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稿大幅降低了基金專業銷售機構的“非專業”條件,同時提高“專業”條件;為鼓勵銷售服務創新,還增設了“增值服務費”內容,並明確收費方式。

  修訂稿明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為客戶資産,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産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者清算財産,非基金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同時,修訂稿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的核心權利義務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法定責任。

  針對近年來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問題。《辦法(修訂稿)》在基金專業銷售機構準入條件的限制上,降低了“非專業”條件,提高了“專業”條件。

  具體包括,將專業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註冊資金要求從20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500萬元人民幣;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而根據近兩年頒布的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信息管理平臺、銷售適用性等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實質上提高了銷售專業水平的準入門檻。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稿中還新設了“增值服務費”內容,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對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費用的方式修改稿也一併明確,並給予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