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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佈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30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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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29日從財政部獲悉,為進一步擴大就業規模,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表示,通知以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著重支持自主創業、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進一步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通知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根據通知,以上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一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二是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三是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還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根據通知,以上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一是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二是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週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