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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舟曲災區捐贈財物者將享受稅收優惠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1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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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0月20日電 根據中國政府網20日刊載的《國務院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政府允許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此外,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意見》還明確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意見》,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對專項用於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搶險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意見》規定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為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還出臺減輕災區企業和個人稅收負擔的政策,包括: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災區企業取得的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5年內免徵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

  《意見》規定,對災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搶險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搶險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