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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16: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在回答記者關於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時間表的問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據透露,經人社部及有關部門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在這個基礎上會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胡曉義説,關於全國統籌的規定,在此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一章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十七屆五中全會關於"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恰好今天全文發佈了,裏面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我理解,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個時間表。”
據介紹,到去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但出臺方案不等於實施到位,人社部和有關部門一直在對省級統籌做評估。胡曉義表示,這個方案涉及各方利益,也會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焦點回應
“另行規定”授權無礙法律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昨天在解答“社保法中授權過多”問題時表示,授權過多不會影響法律的實施,不會把權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義就在於從大的法律層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確定下來。
“社會保險法中的一些條款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信春鷹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中國幅員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又比較短,所以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
第三,現在社保制度不斷地發展完善,有一些階段性、過渡性的措施很難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單位不足額繳費可申請強執
在回應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時,胡曉義指出,關於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這一條規定,應該説是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的手段。
胡曉義表示,之所以要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在過去20多年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出現了大量社會保險費徵繳困難的問題。其中有一些企業是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經營困難、瀕臨破産,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的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偏高
在回應“養老保險繳費高保障低”説法時,胡曉義認為,現在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這個制度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
“最近六年來,養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為此,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以上的資金來支持這個系統的運行,這實際上也是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我想各方面的社會保險意識會更加增強,參保的積極性會更高,那麼更多的人參保也會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按照大數法則,相應的負擔也會有所減輕。”胡曉義説。
立法未刻意回避公務員參保
有記者問及“此次的立法對於公務員、公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問題,採取了回避的態度”時,胡曉義表示,社保法已經確立了一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過去按人群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地區分割的狀況會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沒有刻意回避任何問題。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所有的勞動者和公民都能夠平等享受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