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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金管會”指出,由於一般民眾對於在台灣以外的保險公司並不熟悉,購買地下保單時可能多通過營銷人員了解保單所屬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及保單內容,若與營銷人員失去聯絡,後續在辦理繳納續期保費、契約變更、理賠等事項時均需自行與台灣以外保險公司聯絡。
按規定,目前各公司在保單銷售完畢後的幾天內會進行客戶回訪,對客戶信息進行確認,“但也不排除仲介機構代為接受回訪的情況”。一大陸合資壽險公司負責人説。
“如自行購買非台灣保單,若遇到保險理賠爭議,金管會將無法提供協助,即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金管會”稱。
台灣保險仲介機構銷售“地下保單”未來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目前,按照台灣地區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務員、代理人、經紀人或任何個人、法人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準進行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主管機關除可依保險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台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之罰款外,另對領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還可依同第167條第2款規定,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而保險業務員銷售地下保單的,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責令所屬公司撤銷其資格的處分。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近日表示,目前移送的台灣以外保單銷售案件,多被法官認定為屬於保險法第167條第2款的行政處罰,未處以刑事責任,因此難以達到威嚇作用,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