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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中金所有關負責人就《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答記者問冒出了一個新名詞,“自律關口前移”。可是,有媒體在發表時,不但刪掉了有關“自律關口前移”的段落,還用“監管關口前移”替代了“自律關口前移”的提法。不過,就《指引》和答記者問內容的實質來看,這樣的改動雖然不免略有不敬,卻歪打正著——比較正確地表達了事情的本意。那麼,中金所為什麼要用“自律關口前移”偷換“監管關口前移”的概念?難道這裡面還藏著什麼見不得人的秘密?
大家也許都還記得,中金所正式公佈的《股指期貨交易規則》,出人意料地取消了在股指期貨倣真交易中曾經引入的熔斷機制。按照中金所當時的説法,該制度的複雜性、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和市場參與者的接受程度,讓目前實施該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另外,我國股票和股指期貨市場都已經實行了10%的漲跌停板制度,對於防止價格過度波動已經有了相應的制度安排,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決定取消熔斷機制。
如果只是由於價格的過度波動,使得對異常交易行為現在有了及時進行監控的需要,那麼,儘管重新恢復被錯誤取消了的熔斷機制就是了,交易所大可不必對由於一時一事的判斷失誤而造成的決策失當感到尷尬。君不見美國證交會在美國股市發生被市場稱之為 “閃電崩盤”的異常交易之後,也毫不猶豫地宣佈對標準普爾500指數的任何一支股票引入了“熔斷機制”。5月6日的崩盤使美國股市在20分鐘內損失8620億美元,但此後實施的“熔斷機制”則挽救了美國股市。例如,6月30日紐約時間下午1點03分,一筆8820股的花旗集團股份以3.32美元成交,交易被“熔斷機制”強制暫停,導致暴跌的交易則被取消。紐約時間下午1點15分,恢復交易的花旗股價回升至3.79美元,收盤價回到4美元,挽回了投資者損失。如果“熔斷機制”的引入都能像這樣遏制異常交易,挽回投資者的損失,相信沒有一個投資者會出來反對。
中金所放著現成的市場手段不用,為什麼非要搞什麼“監管關口前移”,還美其名曰“自律關口前移”?説穿了,這裡的所謂“秘密”,無非是當前過度監管傾向抬頭的表現而已。自從證監會創造了“提前介入”的監管理念以來,深交所又是密集停牌,又是發佈禁炒令,忙得不亦樂乎;上證所不久前也緊跟搞了個“特停”;而中金所不甘人後也是不難理解的——他們即使不想討好投資者,也不可能不想討好證監會。不過,用市場的名義,把“監管”説成“自律”,本質上所反映的何嘗不是監管思路的迷失?
誠如中金所所言,股指期貨交易中的異常行為,主要體現為交易委託、價格、頻率等方面存在異常之處,通常未達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度。一般情況下,也未違反交易所的《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業務規則,或者雖然涉嫌違反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但屬於情節較為輕微的情形。對此,按照正常的監管原則,交易所大可採用提醒、勸阻和制止等辦法,就像香港的“請喝咖啡”,何至於動輒就動用強烈的行政手段干預呢?再説,對於以投機套利為目的、以投機行為的存在作為自己之交易對手的股指期貨來説,那些異常而不失為投機的交易行為,哪怕是有點過頭的投機,又何至於需要如此絕情地斬盡殺絕?
《證券法》明確規定: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目前監管矛頭所指的異常交易,至少從各大交易所迄今為止的臨時停牌、禁炒和特停所涉及對象的情況來看,大多並不屬於“突發性事件”的範疇,也沒有嚴重到足以需要行政干預停牌的程度。如果僅僅是為了向投資者警示風險,現代技術可以提供類似于“熔斷機制”那樣的可供選擇的辦法,完全沒有必要過於興師動眾和勞民傷財。事實上,每一次臨時停牌,雖然打的是保護投資者的旗號,或者用的是“自律”的名義,哪一次真正查出了疑似價格操縱的違法違規分子?又有哪一次不是以傷及無辜而告終?
讓投資者埋單的這種“監管關口前移”或“提前介入”,是違背《證券法》的,這絕不是正確的監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