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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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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關稅[2010]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産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産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徵收進口稅收。

  三、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關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規定範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分別應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審查企業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證明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間受理的申請企業,應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併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號)附件1、2、3中“大型高爐余壓透平發電裝置”更名為“大型高爐煤氣余壓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裝置”,國內企業申請享受該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條執行。

  財關稅[2010]17號文件附件3第十三類“輸變電設備”項下“直流輸變電設備”包括第1、2、4、5、9條商品;“交流輸變電設備”包括第10、11、13、14、15、17、18條商品;“交直流通用輸變電設備”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條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