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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鋼鐵工人協會發起“301調查”三重因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11: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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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前中美之間的“雙反”(反傾銷、反補貼)或“特保”案不同,本次的“301法案”有其一定的獨特性。

  “USW(美國鋼鐵工人協會)上交了5800多頁的申訴書,我們需要一項一項去駁斥,時間很緊張”,美國偉凱律師事務所(White&Case)中國國際貿易部國際貿易分析師朱光華律師在接受採訪告訴記者。留給被告的時間很短,正是301法案殺傷力巨大的原因之一。據悉,他們代理了國內最大的光伏生産企業之一——英利集團。

  然而,時間短、容易立案等法案本身的特點並不是美國鋼鐵工人協會選中它的唯一理由,301法案的“磋商”功能,以及其震懾力也是其重要利器。

  立案門檻較低、抗辯機會少

  “雙反的條件比較苛刻,反傾銷、反補貼真正要對美國行業産生損害或損害的威脅,才能立案,才會有反傾銷、反補貼的稅率。”朱光華舉例稱,在前陣草甘膦的反傾銷調查中,最後美國商務部發現理據不夠充分,原告佔國內的份額不夠大,讓原告補充材料,但是原告補充材料的過程中,就發現難度比較大,自己就放棄了。

  而要根據301法案立案似乎並不難。朱光華告訴記者:“美國鋼鐵工人協會舉出中國的産業政策有特殊傾斜;財政補貼多;以及發展規劃將使此技術以後佔到統治地位。只要這三塊涵蓋到,基本上就能立案了。”

  同時,301調查給予被告的時間也更短。

  中國國際法協會理事、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研中心主任張桂紅教授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301調查與一般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不同之處在於,它不會向中國企業發放調查問卷,USTR在開始調查後會與中國政府磋商,磋商若不能達成一致協議,USTR可能會單方面採取措施制裁中國。”

  沒有來回的抗辯,正是301法案使律師們頭疼的重點。“我做了十年雙反案例,雙反贏的還是很多,但是如果是301、201,或者特殊保障的話,贏的可能性就很少,”朱光華表示:“雙反的立案門檻比較高。而301法案,相對政治因素比較多,美國商務部偏袒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張桂紅認為,除了立案容易、給予被告的時間很少以外。301法案的另外一個好處是:301條款賦予USTR(美國貿易代表署)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USTR可以出於美國國家安全考慮,可以從政治或意識形態方面考慮而給予某國以報復、豁免或選擇某國加以報復。”張表示:“因此,在301調查中,如果與中國政府的磋商結果使美國滿意,USTR可以隨時終止程序,放棄報復措施。這是‘雙反’調查所不能的。”

  震懾威力才是關鍵?

  美國偉凱律師事務所華盛頓分所高級律師Adams Lee告訴記者:“申請301訴訟主要旨在通過威脅制裁等手段,迫使不遵守國際協議的外國政府進入到談判進程。”

  在他看來,在中國綠色能源這一案上,美國鋼鐵工人協會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因為:“中國加入了WTO,但卻沒有在停止工業進行補貼方面盡到其WTO成員義務。”

  但是顯然一部美國國內的法律無法強制中國改變其政策,而“進入談判”才是主要目的。

  301調查是由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第301條款而得名。該條款規定,美國政府如果發現外國政府有違反貿易協定的行為,可以對這些行為進行調查,並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解決問題,最後美國總統有權決定是否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性措施,以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

  張桂紅為記者解讀:“該條款表面上,看似涵蓋面廣泛,但由於301條款與後來的WTO規則衝突,美國政府在實際操作中不成文地規定,任何301調查所導致的措施必須與現行國際貿易法吻合。這一不成文規定保留了‘301條款’的‘磋商’功能,卻限制了其‘徵稅’功能。”

  她認為,301條款實際成為美國工會敦促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就某項産業政策與其它國家政府在WTO框架下磋商的工具。因此,美國方面更看重和利用的301震懾下的“磋商”效用。

  一位專業從事WTO爭端解決方面的律師告訴記者:“301是美國國內的調查程序,主要調查其他國家的做法是否違法世貿規則,如果發現違規,美國將針對他所調查的國家提出爭端解決程序,是一整套美國國內法程序。而WTO爭端解決程序,是國際法程序,美國可以在通過301調查之後,提出就此案進入WTO爭端解決機制。”

  但張桂紅同時認為,USTR的調查公告中使用“rify and improve”狀的字眼,顯示美國方面對此爭端是否起動WTO爭端解決程序,證據仍顯不足。所以,301調查的結果以及後果還不是很明朗。

  待做“功課”

  在採訪中,法學界人士表示,中國應對301法案時還有許多“功課”待做。

  比如,在本次的申訴書中關於中國保護性法律法規的指責,確實是中國的法律體系自己留下的“空子”。

  張桂紅教授告訴記者:“法律或政策一旦生效或頒布,即有適用或執行的可能性,不管是否實際適用,只要未被廢止,就可能成為美國在301條款下‘不合理’、‘不正當’等主張矛頭指向。”

  而朱光華則指出,現在最需要做的是,有關負責部門需儘快請好律師,讓涉案企業在律師的指導下充分準備數據。在他看來,本次涉及的是一整個行業,靠任何企業&&都是不現實的,只有政府鼓勵各家企業都把數據拿出來,才有聯合抗辯勝訴的可能性。

  在貿易律師們看來,現階段,這場301調查本身並沒有留給中國企業多少參與成分。

  “在立案階段,無論是中國政府還是企業都沒有直接參與角色,因為這畢竟是‘美國國內的調查程序’。”在國內一家頂尖律所專門從事國際貿易與WTO爭端解決的一位律師告訴記者。

  他建議,政府應該及時對本次301調查中的法律問題著手進行研究。301調查是公開的,美方抱怨的相關政策、補貼,中國現在就可以看得到,應事先做好研究。(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