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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5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住房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日前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利用法律規範住房租賃市場,如可規定“合同期間不得漲房租”,“每次房租上漲幅度不得超過3%”,“不得強行中止合同”等條款,還可以規定房租的上限,再加上相應的處罰條款,依法保護租房者的利益。
這些年來房租一直處於漲勢,特別是前段時間房租漲幅加大,不僅是一個城市,而是普遍上漲,有的租金漲幅20%,有的達到40%。以往房租上漲,一些專家怪罪于仲介,説“仲介充當了租金上漲的直接推手”,可是並未遏制房租上漲之勢,如今又提出借鑒國外的做法“每次房租上漲幅度不得超過3%”,國外是否有此法律條款,想必很多人不清楚,但此種接軌很難接得上。
租房不是單方的行為而是兩方自願的事,有租房者就有出租人,能租得到高價,決不會租低價。租金不是想定就定,它的按市場規律行事,定得太高,沒有人租,是空定;定得太低不合算,也沒有那個會隨意去讓利。只能是定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價位上,這價低和高是雙方的事,“一個願挨,一個願打”,根本沒法去限制,如果是定在3%沒有市場,自然房租就會降低,如果定在3%或以上還有市場,你要限定,人家就不出租,房主不出租,那麼一些急著租房的人到哪兒去租房住?豈不是造成租房更為緊張。
專家建議房租漲幅禁超3%,這就得有個標準,先要拿出標準才能判斷其漲幅多少。如今出租房比比皆是,租金懸殊異常的大,城市與城市之間有差別,同一城市中不同的路段又有差別,同一路段房子與房子之間也有差別,這標準怎麼定?再説你今天定了,明天房主又重新裝修,或者添置些傢具,這房已不同於原來的房,你怎麼定是好?
目前租金隨行就市,有的人一下就把租金提高,有的慢慢地提高,對於一下就提得老高的人來説,也許租金穩定期更長,不會超過3%的限額,有的慢慢地提高,即使是有3%的限度,也難不住他們,過段時間提到2.9%,反復提,這3%的限度又有什麼用?房租漲幅靠人為去限制,花費的精力大,成本高,即使組織一個龐大的隊伍也管不了。真正要使房金價格趨向合理,還得從源頭上下功夫。
房租與房價緊緊相通,一些人購買房屋是為了投資,而出租房也是其中的一種,按照投入産出比,購房屋的價格高,出租房價格也相應地增加,不可能買來的房屋價高,出租的利息都要不回,做虧本的生意。要是把房價穩定在合理的程度,房租想升也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