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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期貨異常交易鎖定九類行為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4日 13: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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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遊 石

  22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佈《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形態、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做出了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

  中金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異常交易行為有可能被利用作為違法、違規行為的手段,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和制止,有可能發展成為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價格操縱等性質和後果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證監會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範發展的要求,中金所嘗試將監管關口由違規行為監管“前移”到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通過出臺《指引》進一步收緊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

  據了解,《指引》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形態進行了界定,並列舉了9種較為典型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客戶之間,大量或者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最新成交價格,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大量或者多次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日內撤單次數過多;日內頻繁進行回轉交易或者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交易編碼合併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大量或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交易;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中金所通過對異常交易形態的界定,以防範異常交易行為發展為洗售操縱、約定交易操縱、連續交易操縱和虛假申報等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防範過度投機的非理性炒作行為,防範分倉等規避交易所監管的行為,防範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以及防範以程序化交易等為手段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指引》明確要求,會員應當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密切關注客戶交易行為,積極防範、及時發現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要積極、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場監管工作,及時、準確地傳達交易所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共同維護好期貨市場正常秩序。

  根據中金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股指期貨投資者開戶數已達到5.2萬,其中法人戶超過900戶,其中有約50戶特殊法人機構戶,包括基金和券商。另外,QFII參與股指期貨的相關辦法正在研究制訂當中,尚未頒布。保險資金如何參與股指期貨仍在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