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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否真會吃官司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9日 1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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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評論專欄作者 楊濤

  10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透露,《廣告法 (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此次修法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這被媒體解讀為,“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2月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就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給名人先戴上了一個緊箍咒,現在《廣告法》修改則準備擴展到名人代言的所有廣告,從規範廣告市場的角度來説,確實值得期待。

  美國影星雪兒肯定會後悔沒有來中國代言廣告,因為她不過是被證實沒有使用過所代理的美容品就被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當然,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則更會羨慕中國的名人,他由於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竟然被判入獄,罪名是誇大産品的功效。而中國的一干名人,比如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減肥茶,鞏俐代言蓋中蓋口服液等等,你聽説過哪個受到了懲罰?而普通民眾往往就是因為對名人的喜愛,“愛屋及烏”地選擇了那些虛假商品,你能説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沒有責任嗎?這就怪不得《廣告法》修改的消息傳出,引發網絡上一片歡呼。

  名人做虛假廣告之所以“吞舟是漏”,根源就在於現行法律存在漏洞。《廣告法》將承擔責任的主體規定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 另外,“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裡就缺少了個人代言廣告的問題。此次修法意在堵塞漏洞,新增加了一個主體,即“廣告其他參與者”,如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在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上就有法可依了。

  但要追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是媒體的誤讀。即便是《廣告法》修改後規定了“廣告其他參與者”,但是,現行《刑法》規定的“虛假廣告罪”的主體仍然只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換句話説,代言虛假廣告的名人,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廣告法》並不能單獨規定犯罪與刑罰,何況,《廣告法》在法律位階上地位比《刑法》低。因此,在《刑法》沒有修改以前,追究名人虛假廣告的刑事責任僅是一紙空文。

  即便是追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恐怕也不會那麼簡單。《廣告法》在修改中增加了“廣告其他參與者”的主體,的確為行政執法機關處罰名人掃清了法律障礙。不過,“徒法不足以行”,名人在社會上聚集了大量資源,他們與官場和商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豈是那麼容易扳倒的?從以往揭露出來的一些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事例來看,大多是媒體和公眾揭發的,極少有行政執法部門主動查處的。如若執法機關監督機制仍然不完善,我們能指望他們雷厲風行地執法嗎?

  民事責任上更麻煩。增加了“廣告其他參與者”的主體,消費者具備了向代言虛假廣告的名人起訴的基礎,不過,《廣告法》寥寥數言,卻無法解決消費者在訴訟中的困難。例如,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到底需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如何解決消費者分散、眾多以及小額訴訟的問題,消費者難以舉證時能否舉證責任倒置,等等。恐怕這些都需要司法機關出臺相應司法解釋,而消協也要盡力協助消費者,通過健全公益訴訟機制來加以解決。(作者為檢察系統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