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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資源品價格改革更得民心響應,決策部門應該更加貼近公眾的呼聲與意見
歷經近一年討論的居民階梯電價改革方案9日對外公佈。根據《關於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發改委擬在全國推行居民用電“階梯式累進電價”。
首先必須明確,階梯電價改革方案遵循了“多耗能多付費”的定價原則,完全符合國民經濟節能減排的調控政策大方向,也是世界公認的合理定價模式。相關研究也表明,目前國內居民用電整體定價水平偏低,適當提高電價水平是必然趨勢。
值得注意的是,公眾對節能減排的資源體制改革方向並無疑義,但有人擔心改革方案會增加百姓負擔。
事實上,類似的矛盾現象在公共資源定價領域並不鮮見。比如,近年來各地自來水的調價幾乎每次都引發反彈。由此可見,公眾認可公共資源品體制改革的大方向,卻並不意味著對於具體定價方案的無條件接受。如何讓資源品價格改革更得民心響應,決策部門應該更加貼近公眾的呼聲與意見。
具體到此次階梯電價的徵求意見方案,目前公眾的擔憂主要在區域差別和行政程序兩個方面。從全球階梯電價實施的經驗看,特別強調區域差異和削峰填谷兩大特徵。我國不僅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即便是同地區的城市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別也很大,因此各地區的基本用電需求量完全不同。
一個典型例子是,國內南北方冬季取暖方式完全不同:北方地區有暖氣集中供熱,而南方城市地區則主要依靠空調用電取暖。如果採取近乎“一刀切”的定價方案而導致絕大多數南方家庭冬季用電超標,最終使得“懲罰”變成了“普罰”,則可能背離階梯電價的初衷。
另一方面,從公共資源品的定價程序看,除了對定價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外,還必須召開價格聽證會,才能夠對最終定價方案予以確定,避免行政部門單方面的實際決定權。如何避免過往資源價格調整過程中的“信任危機”,關鍵就在於切實提高公眾對於資源品價格調整的參與度。
因此,要想使階梯電價的定價標準獲得公眾認可,似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改進努力:
其一,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與地理環境的巨大差距,在充分體現節能減排約束的前提下,把階梯電價確認權下放到省級地方政府;其二,定價模式的確定要公開透明,不僅要公佈實施階梯價格的數量依據,並且需要對實施階梯電價之後的市場影響進行測算,再經過徵求意見、價格聽證等程序後,方可最終實施;其三,對高用電量者徵收懲罰性費用後,相關的費用應該部分用於補償低收入群體的用電需求,從而讓電價高低不僅能夠調節資源使用量,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功能。
總之,只有當公眾能夠真正參與到電價調整的過程之中,並且能夠切身感受到資源品價格調整帶來的社會益處,才會由衷地支持價格調整方案,最終讓資源品的價格與使用逐漸趨於合理。(馬紅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