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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看守所內辦公 開了先河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1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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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國美電器管理層之間的爭奪戰頻頻升溫,賺足了公眾的眼球。此外,深陷囹圄的黃光裕參與國美奪權之戰,並能在看守所內“辦公”,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那麼,被刑罰的黃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權,是企業家享有的特權,還是合法行使權利?被羈押的當事人究竟有哪些權利,就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官和學者。

  ■經黃光裕申請

  法院批准其看守所內簽文件

  記者昨天了解到,黃光裕目前仍然羈押在看守所裏,尚未移送監獄服刑。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北京市高院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經黃光裕向法院辦案人員申請,法院允許黃光裕在看守所內簽署國美公司的文件,但黃光裕簽署文件有著嚴格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光裕進行處罰。

  “黃光裕的請求就是在司法機關的思想轉變之下被接受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海虹介紹説,國美公司的律師去會見黃光裕,按照法律,他不是黃光裕案子本人的辯護律師,如果嚴格執行起來,在過去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現在發現,這種會見對國美的正常運轉是有意義的,“這説明司法機關服務型意識在強化”。 據介紹,黃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均由其律師代為行使。而在以前,在押犯人企業家在看守所內簽署文件是不行的。

  ■看守所行使民事權利

  要比監獄麻煩

  針對在押當事人在看守所的民事權利保障問題,記者昨天採訪了本市幾家看守所。“判決書沒生效前,親屬是絕對不讓會見的!”看守所的一名管教告訴記者,為確保案件審理正常進行,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當事人只能會見辯護律師,其親屬是不讓會見的,所以,會見權受限制,在押當事人在處理股權、債權等事務時,一般要向辦案機關申請,若案件在偵查階段要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申請,若在審判階段要向法院申請,同意後方可行使這些權利。

  “在看守所行使民事權利要比在監獄行使民事權利麻煩些!”另一名看守所的管教説,比如像黃光裕要行使股權,那麼他必須向辦案機關申請,審查同意後方可行使,而在監獄,只要向監獄方申請即可,程序較簡單。此外,在看守所只能委託律師,而在監獄,當事人除可以委託律師外,還可以委託自己的親屬行使民事權利。

  ■犯人仍是公民

  法定權利仍享有

  那麼,在押犯人究竟有哪些民事權利,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對此,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説,罪犯雖然因其違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但他們仍是國家的公民,其作為公民的資格並未被剝奪,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要承擔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一般來説,罪犯親自行使人身權利只能在看守所或監獄範圍內進行,如果超出看守所或監獄活動的範圍就應由其委託代理人代為行使。具體來説,罪犯的人身權、財産權等人身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行使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發明權、專利權等人格權和知識産權在看守所或監獄內罪犯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對於其留置於看守所或監獄外社會上的財産所有權等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法律雖然同樣賦予保護,但是罪犯一般只能委託代理人代為行使。

  “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權利,黃光裕案是開了先河,這無疑是法治進步的標誌。”張泗漢説,黃光裕雖然涉案,但他的股東權與國美所有其他股東權是平等的,不會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