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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起草説明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2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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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實施細則》的擬定原則

  (一)側重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行政審批。

  《辦法》旨在建立統一規範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準入秩序,強調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業務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側重《辦法》有關申請人應具備的資質條件、應提交申請資料的要式條件、應符合的申請審批程序等條款進行細化和解釋,以避免因理解差異等引起行政許可程序上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二)重點強調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最基本規則。

  支付機構各類型支付業務的操作要求等將通過相應的制度文件進行規範,不作為《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實施細則》側重對《辦法》有關支付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的條款進行細化和解釋。這樣有利於相關主體在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時認真理解《辦法》的立法宗旨,避免其盲目參與支付服務市場競爭。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60條,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內容:

  (一)強調支付機構的性質。

  明確支付機構的非金融機構性質,強調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活動。

  (二)明確《辦法》關於預付卡的判定標準。

  強調只要使用預付卡支付涉及資金在不同法人之間的轉移,該預付卡就屬於《辦法》規範範圍;明確3種不適用《辦法》的例外情形,包括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三)細化支付機構的資質條件。

  主要包括: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及其應當具備的學歷、技術職稱等要求;申請人應具有的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組織機構等的內容;主要出資人的判定標準等。

  (四)細化申請資料的要式規定。

  主要包括:書面申請、財務會計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要求;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相關主體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的出具機構應符合的要求;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出資人等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請人向社會公告特定申請材料的要求等。

  (五)細化許可證的管理要求。

  強調日常經營中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公示要求;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應遵守的審核程序以及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時的重新申領程序等。

  (六)細化關於終止支付業務的管理。

  明確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時提交的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等材料的內容。

  (七)細化對於支付機構日常經營的監管要求。

  主要明確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內容以及支付業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事項的公開披露要求;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時限要求;支付機構分公司從事或終止支付業務的備案要求;從事網絡支付應遵守的客戶實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機構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要求;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的保密及保管責任等。

  (八)細化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

  明確客戶備付金的含義和範圍,以及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要求等;明確通常情形及特定情形下客戶備付金的不同管理要求;明確備付金的考核時點及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相關信息的報送要求;強調備付金存管銀行的監督管理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