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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任何非金融機構未經批准 不得從事支付業務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2日 0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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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6月21日下午,央行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規定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仲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絡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 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