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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數月來,在國美控制權爭奪戰中,黃光裕頻頻行使股東權利、對外發佈聲明,讓人感覺羈押之中的黃光裕在看守所裏辦起公來。黃為何能有如此優待?
據記者了解,黃光裕目前仍然羈押在看守所裏,尚未移送監獄服刑。今年5月,北京市高級法院相關人員曾介紹説,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黃光裕在看守所內可通過允許,簽署國美公司的文件。據稱,看守所允許黃光裕簽署文件也有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光裕進行處罰。
對此,北京市同昊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峰告訴記者,其實黃光裕在看守所中處理公司事務並非優待,從法理上説,公民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後,法律只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權,但其民事權利仍受法律保護,任何法律都沒有禁止被羈押的未決犯行使民事權利。既然涉刑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公權機關就應該提供便利條件使其能夠行使這項權利,同時也要避免不良後果。
吳峰律師分析説,黃光裕既可以通過頻繁會見律師掌控局面,也可以簽署授權文件,委託其親信在一段時間內代他履行股東權利、發佈聲明等。黃光裕“獄”中辦公,將羈押被告人行使民事權利的一幕演繹得淋漓盡致。“其實這是涉刑公民都應享有的權利。”
吳峰曾在多個省市代理過刑事案件,從各地的司法實務上看,涉刑公民民事權利能否得到保障,情況並不相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被允許通過民警傳遞一些民事授權文書。但也有的看守所出於“怕麻煩”的心理,不願接手。還有的看守所會表示“做不了主”,不能確定是否與案情有關,此時律師會轉為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吳峰認為,刑事偵查有其實際需要,顯然不能允許涉刑公民隨意會見其民事方面關係人,簽署相關文件,但在不妨害案件刑事偵查的同時,應該儘量保障公民行使民事權利。公權機關可以派員在場監督涉刑公民處理民事問題,簽署民事文件,實現刑事偵查需要與涉刑公民民事權利需要的平衡。(記者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