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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0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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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第5號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託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公司資産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産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産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託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産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託公司按照一定標準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信託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産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等進行調整。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産品、新業務,信託公司在設計該産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新産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

  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