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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粵嚕蘇四地10月1日起試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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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提高企業資金效率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決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以下簡稱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

  試點的主要政策內容包括:第一,外匯局在嚴格審核企業資質的基礎上,核準境內企業在境外開戶,該境外賬戶用於存放境內企業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並用於貨物貿易和部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以及經外匯局核準或登記的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第二,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存放境外資金總量實行規模管理;第三,簡化進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操作,實行企業和銀行事後報告制度;第四,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現行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豐富國際收支調節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內企業資金運作,對於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有助於其減少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於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可促進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

  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試點期限一年。現就試點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願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參加試點。

  二、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試點分局)應按《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見附件)相關規定審核申請企業資格,並根據當地實際和轄內企業申請情況,分期分批確定試點企業名單。試點期間每個試點分局核定的試點企業總量不超過10家。

  三、試點企業應當按照《試點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境外賬戶的開立、關閉以及資金收付等業務,並向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四、外匯局應按《試點辦法》相關規定對試點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管理,並按企業主體建立業務臺賬。

  五、試點企業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由試點分局按照《試點辦法》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

  六、外匯局根據試點企業報告信息,為試點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或進口付匯總量核查)等相關外匯管理手續。試點企業完成出口收匯核銷後,按規定正常辦理出口退稅。

  七、試點分局應根據《試點辦法》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的試點操作規程,明確業務操作要求。試點操作規程應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報總局備案後實施。

  八、試點分局應加強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副局長為組長的試點工作小組,根據總局的統一部署,制定具體的試點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九、試點分局應做好對轄內分支機構與試點企業的業務培訓,加強政策宣傳,認真研究解決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試點情況,並按季向總局上報試點工作階段性總結。

  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一:試點辦法-正文

  附件二:試點辦法-附件1:境外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

  附件三:試點辦法-附件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報告表